臺灣專利申請案只有一種實體審查方式,馬來西亞卻有二種;而且自2018年1月1日始,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的請求,最多可以增加42個月,直到申請日後的60個月,就是有5年的期限,可以讓專利申請人慢慢思考專利申請案是否真的要提出實體審查。
A公司是一家食品製造公司,每年營業額還算豐厚,產品類別也很多元。配合政府的在地經濟政策,多是收購臺灣農家原物料產品,再經過加工成不同樣式商品然後販售;最大宗的是果乾類產品,包括香蕉、芒果、芭樂、鳳梨、葡萄…等。
A公司老闆陳先生之所以跨入果乾市場,是因為對傳統果乾的思念以及創新的想法。傳統製造果乾的方式多是直接放進乾燥機急速乾燥後,再以機器包裝,以加速進入市場的時間。但是消費者也有對急速乾燥的產品有所抱怨,認為口感是餅乾而不是水果。陳先生於是便有了改進乾燥方式的想法,也經過多年實驗與市場反應,確認改進的方法。由於此方法在業界屬首創,於是便尋找適合的專利商標事務所,協助處理專利申請案。
另外,由於近年政府積極推廣南向政策,陳先生想擴大產品線需求的水果原料,於是配合政府政策,選定華人較多的馬來西亞為出發點,除向馬來西亞果農購買水果原料外,也積極尋找土地建立工廠,藉由現場直接製造,以更有效保留水果原味。除尋找原料及建置廠房外,陳先生也不忘在專利上下手,將臺灣的生產技術,透過當地的專利事務所,向馬來西亞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某日收到馬來西亞代理人的信件通知,告知案件將進入實體審查程序,詢問要以哪種方式進行。陳先生納悶了!臺灣只有一種實體審查方式,為何馬來西亞卻是二種?
馬來西亞實體審查規定
要了解該如何選擇,應先瞭解馬來西亞的實體審查規定。馬來西亞專利法第30條,對於實體審查方式分別規定於(1)和(2)中,(2)是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簡稱MSE),(1)是Substantive Examination(簡稱SE)。MSE的適用條件之一是:如果馬來西亞申請案係澳洲、日本、韓國、英國、美國或是歐盟專利核准案的對應案 (corresponding application),那馬來西亞申請案可以以此方式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而SE則是在沒有對應案已經核准專利權情況下的一般實體審查規定。前述二種方式,原規定都是必須在申請日後的18個月內提出,且不可以延長。但在2017年11月1日,馬來西亞專利局簽署並公告的文件中,准予延長期間的提出,並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就是當可能發生18個月內無法提出MSE或是SE時,必須在第18個月開始起算前,最晚應於第17個月結束前,提出延長期限的請求。若請求是在第18個月開始,官方才收到者,則會不准許該請求,且使得該申請案被視為廢棄。延長期限,最多可以增加42個月,直到申請日後的60個月,就是 5年的期限。而若申請案原是申請走MSE,但是在60個月到期前仍未進行者,則可以在60個月到期後的3個月內,改提出SE,讓申請案進入實體審查程序。
馬來西亞放寬實體審查請求的期限以及轉換實體審查方式,讓專利申請人的思考時間拉長,且長達5年之久,可以慢慢思考專利申請案是否真的要提出實體審查;如此,也可減輕審查委員的案件量壓力。畢竟不少的專利權的積極效力,並非長達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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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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