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期
2018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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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參加人提出的行政訴訟都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受理後,是否都可進入言詞辯論呢?

王先生經營科技產業,提供眾多類型的機台給業界使用,獲得不錯的評價。也在銷售過程中,得到客戶的回饋訊息,對現行機台提出修正。當然為了經濟利益,也對修正的研究結果,提出專利申請,從而取得多項專利權。而王先生的競爭對手陳先生也不手軟,緊盯著王先生的專利申請案。

某次,陳先生發現王先生的專利權似乎有先前技術,只是審查委員之前並未找到作為核駁引證文件。陳先生於是透過舉發程序,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要求撤銷王先生的專利權。智慧財產局審理後,認為舉發人陳先生所提供的先前技術,無法得出專利權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的要件,於是駁回舉發申請。

陳先生不服,便依法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訴願審理過程中,王先生被通知擔任參加人,且訴願審理機關無行政程序處置事項的違法狀況發生。最後,訴願委員會審酌相關證據後,作出「智慧財產局的舉發不成立的行政處分應予以撤銷,發回原機關另為行政處分」的決定書。王先生也收到該決定書,認為決定書內容有損害其利益,故直接以參加人的名義,對該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王先生於是撰寫行政訴訟書狀後,遞交給管轄行政法院,沒想到,法院並未發出任何的言詞辯論通知信函,直接駁回王先生的行政訴訟。王先生非常訝異,為何都沒有言詞辯論就作出判決?

首先,王先生提出的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因此王先生的確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不會發生不受理的狀況。但是為何受理後,會未經過言詞辯論而被直接判決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前身為行政法院)27年判字第28號判例,「行政訴訟原以官署之處分為標的,倘事實上原處分已不存在,則原告之訴因訴訟標的之消滅,即應予以駁回。」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21號判決,該案件原告也是參加人的角色,對於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書內容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訴願決定書。該案判決理由清楚記載,「本件原處分既經訴願決定予以撤銷,令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另為適法之決定。依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應俟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後,如有不服,始得對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原告逕行對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可是90年度訴字第4021號判決,就是妥切的判決嗎?經查閱近似案件的判決後,多數判決都是認為參加人覺得訴願決定書有損害其利益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決定書。非如90年度訴字第4021號判決般,直接以「不具權利保護要件」予以駁回。因此,王先生應試圖對該判決予以上訴,請上訴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為適法判決。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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