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期
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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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發布第一版歐盟單一專利指南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制度何時啟用,目前並無確切時間表。儘管如此,歐洲專利局(EPO)已發布第一版《單一專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未來歐盟單一專利應如何申請、維持、管理,都有詳盡的整理說明可供參考。

歐洲《統合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生效後,歐盟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UP)[1]也會同步上路,但因目前該協議生效時程未定,歐盟單一專利制度啟用的時間表也不明朗。儘管如此,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仍在2017年8月18日發布了第一版的《單一專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2],未來應如何取得、維持、管理歐盟單一專利,這份指南有頗為詳盡的整理說明。

歐盟單一專利一開始的申請作業,其實和傳統的歐洲專利((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EP)沒有分別,都是經由EPO受理、審查、核准、公告。但在EPO公告授權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若提交正式請求書(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此一傳統的歐洲專利,將在相關歐盟成員國具有單一法律效果,轉變為歐盟單一專利。

然而,不是每個歐盟成員國都簽署了UPCA,且簽署國個別的條約批准及配套修法作業進度不一[3],依EPO指南說明,未來單一專利制度開始運作,一歐盟單一專利的法律效力,將僅涵蓋單一效果登記日(Date of Registration of Unitary Effect)該日UPCA已生效的地區,且即使之後再有其他成員國完成相關批准及修法作業,這件歐盟單一專利的有效國別並不會隨之增加。

話雖如此,由於歐盟單一專利和傳統的歐洲專利可合併使用,前述狀況,預料不會造成太大問題。換言之,未來EPO准證公告後,專利所有權人可以在期限內提交單一專利請求書,取得UPCA已生效國別的專利保護,至於其他UPCA尚未生效的歐盟成員國、未簽署UPCA的歐盟成員國、非歐盟成員的《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締約國,則可利用傳統歐洲專利的進入指定國(National Validation)程序,在個別國家取得專利保護,以最大化其保護區域。

當然,歐盟單一專利與傳統的歐洲專利還是有許多區別,比方亞洲企業通常以英文申請歐洲專利,若要轉為歐盟單一專利,只需另外準備歐盟任一官方語文說明書全本翻譯,並逐年向EPO繳交單一一份年費,有助控制專利取得及維護成本,且若專利權人願意提交開放專利授權聲明(Statement on a License of Right (LOR)),表明接受任何願意付費者(含競爭對手)共同使用其專利發明,其年費可再省15%。若有轉讓、授權等文件需登記,也可統一辦理,毋需在各個進入的指定國分別登記。

不過需注意的是,歐盟單一專利需在生效的每一個歐盟成員國維持同一專利範圍,不同於傳統的歐洲專利,沒有因地制宜的選項。此外,其授權協議儘管可以歐盟單一專利一部或全部有效國別為標的,但若要轉讓,只能整件專利所有國別的權利捆綁移轉,不接受個別國家權利的單獨轉讓。再者,相關訴訟亦有限制,一定得通過歐洲統合專利法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審理,無過渡期Opt-out條款的適用,而UPC的判決結果在所有涵蓋國別都有效。

簡單說,傳統的歐洲專利申請程序,只完成公告前的流程統整,歐盟單一專利則更進一步,連公告後的程序也一併整合。儘管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啟用,仍需排除英國修法及德國訴訟等障礙,部分歐洲智權專家相信,歐盟單一專利有機會在2018年第一季出現突破性進展,EPO此時發布第一版指南,某種程度上,似乎也助長了這類預期心理,不過變數仍多,有待未來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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