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期
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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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馬德里商標註冊申請文件與手續簡化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中國商標局為落實工商總局《關於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進中國品牌建設的意見》,對於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文件和手續加以簡化如下,並自2017/8/23日開始施行:

  1. 新申請案無須再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影本或「商標註冊證」影本,以中國商標審查系統的受理或註冊資訊為准。
  2. 對於基礎商標經過變更、轉讓、續展等後續程序者,無須提交基礎商標核准變更、轉讓、續展等證明文件影本。
  3. 中文申請書中已經填寫申請人英文名稱,無須再提交英文名稱證明文件。
  4. 在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各項後續業務時,無須再提交WIPO所發出的「國際註冊證」影本。
  5. 轉讓中文申請書中已經填寫受讓人英文名稱,無須再提交英文名稱證明文件。
  6. 辦理註冊人名稱和/或地址變更業務時,不以基礎商標的核准變更為前提。
    如基礎商標已經核准變更,無須再提交核准變更證明文件影本;如基礎商標尚未核准變更,申請人可以提交,登記機關變更核准文件影本或自登記機關官方網站下載列印的相關文件作為變更證明文件。

上述簡化措施的公布,主要的考量點就是:相同資料共用,減少紙本文件浪費及申請人的負擔。

以往措施中,對於新案提出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基礎商標的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影本或商標註冊證影本,如果基礎商標有變更、轉讓、續展時,必需再提交核准證明文件影本,徒增申請人準備該文件的負擔;而且中國商標局已將該些文件留存於商標局的資料庫中,只要受理單位藉由電腦核對確認無誤,即可認定申請案資料齊全,無需再由申請人提交該些文件。另外,辦理後續業務,例如:變更、轉讓、續展時,以往還需要提供WIPO頒發的國際註冊證影本,這時候也是透過與WIPO的資訊共享,可以直接檢核該註冊案是否仍維持有效狀態。

以前申請人申請時,如果填入英文名稱,還必須提供證明文件。此項規範雖對於已經有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者,可以簡單提供證明文件,但是對於尚未開展出口業務的申請人而言,卻是一大困擾。因為既然尚未開展出口業務,就無法在有關部門登記或將備案外文名稱進行註冊。而且,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使用外文名稱是企業自主行為,法律法規並未強制要求登記或備案。為符合法規以及便民措施,要改成不再要求提交英文名稱證明文件。

最後關於簡化註冊人名稱(地址)變更與基礎商標變更關聯的要求的規範,也是一大便利措施。以往規範是必須等基礎商標已經完成地址變更後,才能提出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拖延申請人的申請時間。現在已經提出變更申請但尚未核准申請者,可以提交變更申請受理文件影本或是自行至官方網站下載相關變更申請文件即可。

從施行到現在,普遍收到的回饋都是正面,畢竟資訊共享是未來的趨勢,各國專利局積極推展資訊共享,商標事務也應順應此潮流趨勢。藉由此項變更措施,企盼後續可以更簡化部分規範,例如對於申請人的英文名稱不再規範,但是否如願,仍待日後的發展。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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