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明人無法於短時間內清楚估算出一項研發成果的市場需求及市場價值、或是在現階段投入智權保護的資金有限、又或者是發明人來不及在技術公開日前完成美國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時,即可以考慮以美國暫時申請案的方式,先取得此一發明之申請日及申請號。並在申請日始12個月內以主張暫時申請案為優先權案,提出正式申請案。然而,在取得一發明之暫時申請案申請日及申請號後,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如果暫時申請案因不影響申請日及申請號取得之因素而被廢棄,那對世界各國優先權主張會不會有影響?
A公司是家電子零件製造商,董事長非常重視研發工作,在公司創立之初,自己親自帶著研發團隊,著手各項研發工作,也累積為數不少的專利。產品銷售地點除了台灣、中國與歐盟外,美國更是最大消費市場。
A公司申請美國專利都是委託事務所代為送件,既然已經累積多件申請經驗,於是,董事長指示應自己學習送件,並先以美國暫時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做為優先適用對象。於是B員工親自摸索線上送件軟體,首先閱讀使用手冊,瞭解介面後,便以經過主管核定轉予送件的發明作為實驗品。B員工逐一填入發明名稱、申請人與發明人後,並依規定線上繳納申請費,於線上直接順利取得申請日與申請號。在首度嘗試成功後,B員工便向主管報告,表示暫時案已經可以自己送件,不需再委託美國事務所代為處理。
在暫時案申請日後,A公司對暫時案的發明內容展開一系列研發地圖,逐步擴大發明涵蓋範圍,在訊號傳輸領域的發明已趨於成熟後,便運用美國國內優先權的規定,委託美國事務所提出正式案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並主張前段所述之暫時案為優先權基礎案。A公司原本認定正式案的申請應不會有狀況,但是在收到收件通知書 (filing receipt) 時,卻發現優先權主張的欄位資訊,在暫時案日號之後,出現「ABN」字樣。詢問美國代理人之後,方知曉「ABN」之意是「案件被廢棄」。B員工非常困惑為何被廢棄,資料以及費用不是已經填入及交付了?這時候。除了被廢棄一事外,還有優先權主張是否會有疑問?後續台灣提出申請案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狀況?
首先,暫時案如果所有應載入之資訊都已經具備,且繳納規定的費用後,案件即取得申請日號及成案。在申請日始12個月後,即會自動的過期失效,不可再作為後續正式案的優先權基礎案。但是A公司的暫時案卻是出現「ABN」的廢棄狀況,B員工於是回溯追尋找USPTO的資料,發現USPTO曾經發出補件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上發明人的通訊地址。由於工作忙碌,一時之間未查電子郵件的信件,於是疏漏處理該信件。
接下來,正式案的優先權主張是否會被影響,增加正式案被駁回的風險?依據美國的規定,暫時案取得申請日的要件為官方收到Specification,以及申請費後,該暫時案才會具備優先權基礎案的地位。雖說發明人通訊地址未填具,但該資訊並非暫時案取得申請日的必備要件之一。因此,正式案對於暫時案的優先權主張不會有影響。
那台灣案的優先權主張也會如美國正式案般安全嗎?台灣對於國際優先權主張的優先權基礎案效力是依循巴黎公約的規範,亦即只要申請案在該國已正式取得申請日號,即使在日後,該申請案被廢棄、撤回或駁回,都不影響優先權基礎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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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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