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期
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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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特定意義之外語翻譯商標之近似度判斷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有些純文字商標無法從字面理解其意義,因語法上類似直接外文翻譯成中文,除用於商標以連結指示銷售產品外,很難將該組合文字指向其他事物。如果有個兩個純文字商標,其中後兩個字是相同的,首字讀音雖有不同,但兩個商標圖樣均無任何特定意義,且又具有外語按音翻譯成中文的語感,僅憑字首的讀音差異,很難讓消費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接觸到此二商標時,可以輕易分辨出其差異,二者間有高度的近似程度。

A公司經營化妝品銷售,其母公司位於澳洲,以自有土地,大量種植各種具經濟價值的花草植物,提煉精油,融入各種化妝產品中去販售,廣受消費者喜愛。

母公司看到台灣女性消費者對於自然產品的需求,從便宜到高檔的都有。再經過仔細的評估後,決定在台灣設立子公司。而澳洲的國民多來自於英國,英國的法治觀念也一併帶入,對於商標的認知非常清楚,因此母公司在澳洲已經申請並取得商標權,商標圖樣為英文的「EVELON」。為能入境隨俗,且讓台灣民眾更快速知曉其產品,於是提出「伊芙蘭」的純文字商標申請案並取得商標權。

A公司為能快速打入台灣市場,在尚未引入前,就先透過平面廣告,在捷運以及大眾運輸場所設置廣告看板,產品LOGO就是商標申請案的「伊芙蘭」。在取得商標權時,已經累積廣大的愛用者,逐步擴大市占率。

此時,與A公司產品類別相同,且同時在市場上販售的B公司,初期並未在意A公司的銷售行為,因為B公司產品也是標榜自然,更是來自於歐洲法國,很自信地位不會被A公司撼動。但是歷經一年的市場廝殺,B公司發現流失了約2成的市占率,為救回流失的是市占率,甚至擴大市占率,除了調降產品價格外,也積極尋找A公司的漏洞。終於B公司發現其產品之商標圖樣是純文字的「絲芙蘭」,覺得是一大殺手鐧,就向台灣智慧局提出評定,要求撤銷A公司「伊芙蘭」的商標。

「伊芙蘭」和「絲芙蘭」是近似商標嗎?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此二商標分別以「伊」與「絲」字結合「芙蘭」而成,且此二商標均非日常用語,無法從字面理解其意義,語法上類似直接外文翻譯成中文。除用於商標以連結指示銷售產品外,很難將該組合文字指向其他事物,所以各自的識別性很強。雖說各自的識別性很強,但是二商標中,其中有兩字是相同,首字讀音上雖有不同,且二商標圖樣均無任何特定意義,且又具有外語按音翻譯成中文的語感,僅憑字首的讀音差異,難讓消費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接觸到此二商標時,可以輕易分辨出差異。因二者高度近似,A商標最後遭撤銷。

再加上二商標的產品類別是相同的化妝品類別,消費者無從區別二者的差異,而有混淆誤認之虞。雖說A公司認為「伊芙蘭」係澳洲母公司澳洲商標「EVELON」中譯而成,與「絲芙蘭」法語「SEPHORA」意義不同,在國外有清楚的區別性。但是由於該產品係在台灣銷售,必須以台灣地區一般人民的認知為判斷點,不應僅以外文意義不同,逕自認為二商標具有區別性,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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