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述三個條件外,PCT指定美國申請案的狀態,最好也是已經經過WIPO國際局依據PCT ARTICLE 21的國際公開之後。若不是已經公開者,則美國審查委員可能會要求申請人再提交PCT指定美國申請案的CERTIFIED COPY以及英文翻譯,會增加申請人負擔。另外必須注意,在2012年9月16日美國新專利法施行後,要提出此種CA、DIV或是CIP時,一併要在APPLICATION DATA SHEET上清楚記載案件關係,如果PCT指定美國之申請案還有優先權主張者,也必須載入APPLICATION DATA SHEET中。當然也可以在CA、DIV以及CIP的說明書首段中,載入CROSS REFERENCE的案件關係敘述文字。但要注意不可以盡是在CROSS REFERENCE中載入案件關係,卻忘記在APPLICATION DATA SHEET載入,這樣會導致案件關係無法連結,因為美國專利局的認定資料正確與否的基準資料是APPLICATION DATA SHEET而不是CROSS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