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先使用權」的主張,必須在可以主張的當下,就提出主張。若是到與商標權人簽署授權契約後,再解約使用自己原先的圖樣,這時候,「善意先使用權」便從此消失,不可以回溯主張。
A是一家食品製造公司,從2000年已經開始以自己公司名義,並在產品上打上公司的LOGO後予以銷售。B公司的商品同於A公司生產,且與A公司分別在台北與屏東兩地販售,兩家公司並無業務間的往來接觸。
B公司從2015年開始販售產品,且使用近似於A公司LOGO的圖樣於產品上。惟B公司比較有知識產權的意識,於是將使用的LOGO提出商標權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因無人提出異議,於是順利取得商標權。A公司在2016年,知曉B公司的商標權圖樣近似於自己的公司LOGO,那A公司應如何保護自己呢?
商標法第36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首先,A公司可以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善意先使用」近似商標,從條文中可以清楚知曉適用的要件,那就是在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開始善意使用近似的商標,而且在以後的行使時間裡,也不可以變更原始用的商品類別。這時候B公司就不可以向A公司主張商標侵權。
但是,如果B公司向公司指出公司的產品有侵權之虞,A公司未主張「善意先使用權」,而是鼻子摸摸的,與B公司簽署商標授權契約。日後A公司的確持續使用B公司的商標權圖樣,在自己的產品上,一直到A公司發現,原來在談授權當時,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權」,一氣之下,向B公司解約,解約之後,A公司便恢復使用原來近似LOGO去銷售產品。B公司不服氣,於是狀告A公司侵權,A公司可以在主張「善意先使用權」嗎?
非常抱歉!A公司不可以再主張了!「善意先使用權」的主張,必須在可以主張的當下就提出主張。若是到與商標權人簽署授權契約後,再解約使用自己原先的圖樣,這時候,「善意先使用權」便從此消失,不可以回溯主張。
|
|
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