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期
201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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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誤認在商標審查的地位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最高法院清楚指出不接受「反向混淆誤認」的審查標準,回歸商標法「先申請註冊原則」,不可以後商標申請案的市場知名度,打擊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權。

A公司是一家很早進入製造與銷售酒品的公司,初期雖是銷售不錯,但近年來逐漸淡出大眾市場,只專注於優質客戶。當然為保護公司商譽,在進入市場時,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B公司則是近幾年崛起的酒品銷售公司,為能快速取得大量的市占率,不論是平面或是電視媒體都大肆宣傳,更搭上網路行銷工具熱潮,B公司的名稱於是喧囂塵上。

B公司也清楚知曉商譽的重要,於是提出商標權申請。智慧財產局收到申請案,經過審查,發現B公司申請的商標近似於A公司的商標,且商品類別都是酒類,便駁回B公司的申請案。B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以及上訴到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審查後,判決撤銷訴願與智慧財產局的行政處分。可是此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被廢棄,顯然二法院的觀點不相同。其中一個不相同的觀點,可說是近年的爭議點,那就是「反向混淆誤認」。

何謂反向混淆誤認?

商標審查最重要的就是混淆誤認的審查,當新的商標申請案中所載的商標圖樣,與尚在使用中的商標權圖樣近似,且申請的產品/服務類別相同者,就有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誤認該新申請的商標,是已經註冊商標權的所有權人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服務。所以當申請案被審查委員認定有混淆誤認情形者,會對申請案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請申請人修正或是提出答辯,若是未提出修正或答辯者,申請案將駁回。

B公司的案件就是如此,B公司在上訴到智慧財產法院時,便提出「反向混淆誤認」論點,要求將A公司的商標權予以撤銷,智慧財產法院也接受該觀點,作出撤銷智慧財產局駁回申請案的行政處分。反向混淆誤認,顧名思義,就是反轉前述的混淆誤認標準。當後申請案商標圖樣,依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對於後申請商標圖樣有較深的印象,且前後商標圖樣有混淆誤認之虞,且商品/服務類別相同者,可以將先註冊的商標權提出予以撤銷的申請,讓已經註冊的商標權消滅。

但是最高法院不接受此觀點,最高法院是從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出發,那就是「先申請註冊原則」。該原則就是為避免「前、後商標使消費者誤以為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所以,當後商標之申請註冊,確實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時,依該原則,應保護註冊在先之前商標,而非後商標。最高法院也指出,「先申請註冊原則」的另一個目的,就是「在於維護市場之公平競爭,避免財力雄厚之企業藉由龐大之行銷能力,巧取豪奪先註冊之商標。」

至此,最高法院清楚指出不接受「反向混淆誤認」的審查標準,回歸商標法「先申請註冊原則」,不可以後商標申請案的市場知名度,打擊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權。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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