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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八》
簡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6.04.07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2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並自同年4月1日開始實施。條文共31條,涉及的範疇都是專利審判實務中的問題。主要是權利要求的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現簡述重點如下:

  • 權利要求解釋,需要保有一定的彈性,避免「純文字論」,使真正有技術貢獻的專利,能獲得比較周延的保護。
    第5、10以及12條
    針對前序特徵、產品權利要求中的製備方法和數值特徵中的強調用語,規定上述特徵和用語對專利權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第7條
    為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凸顯了對權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以及維護社會公眾對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信賴。即不得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特徵之外的其他組成,除非是無法避免的常量雜質,與《專利審查指南》保持了一致。此外,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原則上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而應當審查被訴侵權產品增加的技術特徵,對於技術問題的解決是否產生實質性影響。
  • 間接侵權
    第21條
    實務上,間接侵權人與最終實施發明創造的侵權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並不構成共同侵權。但是,間接侵權人明知其提供的零件,只能用於生產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而仍然提供給侵權人實施。很明顯,間接侵權人有故意存在,且其提供的零件,又是直接侵權行為的專用品,或者其積極誘導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所以,將該行為納入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範圍。但要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與此解釋雖都保護專利權人,但不是雙重保護,而是侵權責任法中本有的規範,此解釋僅是強調專利權人保護。
  • 賠償金與舉證責任重置
    第27條
    實務上,常發生證據取得的困難出現,都是因為侵權人的眾多阻礙在前,為能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當專利權人的初步舉證已經完備,而侵權人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且與賠償額的計算相銜接。
  • 審理週期過長
    第2條
    專利權侵權訴訟開啟後,侵權行為人都會向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的行政審查程序,這時候的司法案件就會被裁定中止,等待行政無效宣告決定書的公告後,再續行訴訟。而且在訴訟實務上,法院反駁無效決定書的狀況出現比率非常低。因此,改變法院程序,只要無效宣告決定書做出後,法院就可以先行裁定駁回訴訟,無需等待行政訴訟最終結果。當最終行政訴訟結果是撤銷無效宣告決定者,專利權人可再行提起訴訟。
  • 善意使用來源抗辯
    第25條
    實務中,侵權產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購買的是侵權產品,但是,卻因為使用者屬於侵權行為結構的末端,容易被權利人發現,故權利人往往選擇起訴使用者。當製造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均為共同被告,若依照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使用者僅免除賠償損失,其仍應承擔停止使用的侵權責任,若不停止使用,則需支付專利使用費。
  • 基於特殊理由的支付合理使用費
    第26條
    侵權人只要出現侵權,就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卻會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損害時,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訴侵權行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以上僅是簡述部分條文的規定,其他還有關於功能性特徵權利要求的解釋、禁反言、標準專利…等解釋規範,詳細內容請自行閱讀該份文件。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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