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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六》
GIORGIO ARMANI引起的中國商標爭議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6.01.27

品牌創辦人使用自己名字作為品牌的例子屢見不鮮,這個在西方企業尤為普遍,像Disney(由Walt Disney與Roy Disney共同創立)、Ferrari (由Enzo Ferrari創立)、Chrysler (由Walter Percy Chrysler創立) 等等,。另一方面,在華人社會這也是很常見的,除了像一些小吃攤會以老闆名字當招牌外,眾多個人工作室的負責人也會直接將工作室冠上自己名字,像「張XX藝術工作坊」。然而,你知不知道如果以名字作為商標,一旦被人搶註,也可以用姓名權來挑戰商標權?

GIORGIO ARMANI這個名詞大家應該不陌生,自2002年至2014年間,可以常常看到裕隆集團董事長嚴凱泰,在公開場合穿著該品牌西服,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亞曼尼」。該產品在世界各地都非常受到高端消費者的歡迎,彷彿擁有它就代表晉升世界名流之列,這也造就了該名稱的不可抄襲、不可汙衊與不可任意使用的特性。2006年該公司進軍大陸,在上海成立了分公司 - 喬治阿瑪尼(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大肆賺取大陸經濟快速成長的成果。「乔治阿玛尼」就是原文在中國的翻譯名稱。

讀者都知曉,大陸的抄襲風非常強,某家國際品牌服飾銷售公司看上該名字的廣知度,於是直接將翻譯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客體,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竟然也順利取得商標。這讓GIORGIO ARMANI本人非常生氣,一狀向中國工商管理局提出撤銷該商標註冊。

姓名權在大陸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和姓名使用權。其中使用權有積極使用與消極使用,積極使用即是將自己的姓名對外表示的行為:消極使用即是不將自己的姓名對外表示的行為,例如專利申請時,發明人可以不顯示其姓名。侵害姓名權的態樣亦有三種:一、對他人的姓名施以積極行為,妨礙他人行使姓名權,又稱做干涉;二、未經他人授權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而有害他人之權利或社會之行為,又稱作盜用;三、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又稱作冒用。

在民法上,姓名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雖說是人格權,但不是獨占權,也就是說不同人可以擁有相同的姓名。所以,一般而言,姓名權並不是法律保護的客體之一,但是在特殊狀況下必須加以保護,那就是社會公眾對於該姓名是否已經將姓名與該自然人間建立特定聯繫關係。當該姓名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下,確實已經與特定自然人產生特定聯繫關係,就必須對該姓名予以保護。GIORGIO ARMANI主張法律來源即是商標法第32條的規範,「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被侵害的就是姓名使用權的在先權利。

主張第32條作為保護的要件必須包括下述三點:

  • 該爭議商標含有與他人享有姓名權的姓名相同的文字。這點還有三個注意點,分別是完全相同的文字、必須是還活著自然人、該姓名已經是社會公眾明確知曉的程度。
  • 該爭議商標的註冊或使用會造成該姓名權損害或是可能的損害。是否有損害發生或是之虞,必定是與該姓名的知名度產生連結,不具有知名度的姓名較不會發生損害。
  • 該爭議商標未經姓名權人的許可或是授權而申請註冊,所以商標申請權人必須對取得許可或是授權一事負舉證責任。
GIORGIO ARMANI在大陸的翻譯「乔治阿玛尼」,已經在中國取得社會公眾的較高知名度,中國的各大媒體也都大肆報導該品牌,該中文名稱已經取得在先權利。因此,該案商標申請人在未取得GIORGIO ARMANI本人的許可或是授權下,擅自提出商標申請並取得商標權,該商標權已經違反了商標法第32條規範的「不得損害現有的在先權利」。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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