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歐洲專利組織立法機構Administrative Council決議修訂EPC細則第53條第3項(Rule 53(3) EPC)條文,有關國際優先權主張基礎案的翻譯規定略作修改如下。
修訂說明
若一歐洲申請案主張外國先申請案優先權,且需參考先申請案譯文協助判定優先權主張效力,依EPC細則第53條第3項規定,歐洲專利局(EPO)可發函要求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提供所需譯文或聲明,但原法條文字並未寫入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交譯文或聲明的後果。此次修法則明文寫道,若申請人未如期提交官方要求的譯文或聲明,該歐洲申請案將喪失原主張的優先權。
1. 生效日期
2013年4月1日
2. 適用客體
本次修法適用生效日前,官方尚未依EPC細則第53條第3項要求提交譯文或聲明的(1)一般歐洲申請案、(1)PCT進入歐洲階段申請案(Euro-PCT)、(3)歐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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