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部分條文修訂
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整理
2012.08.01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PCT細則)部分條文經修訂後已自2012年7月1日開始生效,重點同下:

1. 延長請求國際局代為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限(修訂Rule 17.1(b-bis))

PCT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時,申請人不必然需自行申購並向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IB)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只要該份文件可自規定的數位平台取得,申請人可請求國際局代為自前述平台調取。此次修法後延長這一請求的提出期限,以與Rule 17.1(a)規定期限相同,也就是最晚申請人可在PCT案國際公開日向國際局提出請求。
過去原規定申請人也可委請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RO)代為調取優先權證明文件,但這項服務一直以來都無人使用,此次修法因而刪除此項服務的相關條文文字。
這項修法適用原Rule 17.1(b-bis)期限在2012年7月1日或該日後到期的PCT案。

2. 釐清遺漏項目補件期限(修訂Rule 20.7(b))

若PCT案送件時遺漏規定項目(missing elements,例如遺漏請求項),且受理局在期限內未收到申請人所提補正,則受理局可逕發處分通知,宣告該申請案並非合格的PCT案,也不會繼續當作是一件PCT案處理。而此次修法澄清:這種情況下,只要申請人在受理局作成前述處分之前提交補正,仍可視為申請人已在期限內完成補正。這次修法只是微調法條文字,避免解讀釋義時衍生不必要的誤會,與修法前相比,並無實質變動。
這項修法適用2012年7月1日起新申請的PCT案。

3. PCT最低限度文獻(修訂Rule 34(c)及(e))

檢索用的PCT最低限度文獻,納入有英文摘要的中國專利。這項修法適用所有當日後才做國際檢索的PCT案。

4. 廢除Rule 82.2

因新增Rule 82quater條文,廢除原Rule 82.2條文。
原Rule 82.2條文仍適用(1)2012年7月1日前申請,而(2)依Rule 82.1(c)提交證據的期限於2012年7月1日當天或當天後截止的PCT案。

5.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部分期限延誤的補救措施(新增Rule 82quater)

未於細則指定期限向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International Search Authority;ISA)、補充國際檢索單位(Supplementary International Search Authority;SISA)、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uthority;IPEA)、國際局辦理必要手續者,若符合以下各項規定,前述單位可作成不追究逾期問題的處分:

  • 逾期原因是其居住/營業/滯留地發生戰爭、革命、內亂、罷工、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類似情況,申請人並已盡快辦理了相關手續;且
  • 申請人於期限屆滿日起算6個月內提交證據至相關單位。

但需注意,未及於12個月內主張國際優先權,或未於規定期限內進入國家階段,皆不適用上述補救措施。此外,相關單位作成不追究逾期問題的處分之前,若該PCT案即已進入國家階段,各指定局或選定局也不必然需同樣作成不追究的決定。

凡提交證據之6個月期限在2012年7月1日前尚未截止的PCT案,皆適用修訂後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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