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修訂《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
一、生效日期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滬知局[2007]13號)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實施細則》(滬知局[2007]16號)同時廢止。
二、適用條件:
- 註冊或登記在上海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具有上海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個人;
- 資助申請人申請專利時,申請人地址屬於上海市轄區;
- 一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者,應共同提出資助申請,且專利申請時第一申請人位址屬於上海市轄區;
- 獲得中央財政或市級財政有關專利資助資金者,不得重複申請資助;且
- 一資助申請人每年度所獲國外發明專利及國外外觀設計資助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三、資助項目
適用客體 |
資助 |
專利類型 |
≧2012/7/1A |
申請人 |
項目 |
金額(RMB) |
時點B |
中國發明專利 |
專利申請日 |
專利
申請人 |
申請費
‧申請費
‧申請附加費
‧公布印刷費
‧優先權要求費 |
實繳金額的80% |
專利申請
受理後 |
授權通知書
發文日 |
專利權人 |
實質審查費 |
按實繳金額資助 |
授權後 |
授權費
‧專利登記費
‧公告印刷費
‧授權當年年費 |
授權後第二/三專利年度起算日C |
授權後第二/三年年費 |
實繳金額的80% |
專利申請日 |
專利代理費 |
每項≦2,000 |
中國實用新型 |
專利申請日 |
專利權人 |
申請費
- 申請費
- 申請附加費
- 公布印刷費
- 優先權要求費
|
實繳金額的50% |
授權後 |
授權通知書
發文日 |
授權費
- 專利登記費
- 公告印刷費
- 授權當年年費
|
中國外觀設計 |
專利申請日 |
專利權人 |
申請費
- 申請費
- 申請附加費
- 公布印刷費
- 優先權要求費
|
實繳金額的60% |
授權通知書
發文日 |
授權費
- 專利登記費
- 公告印刷費
- 授權當年年費
|
港澳臺專利D |
專利證書
頒發日 |
專利權人 |
官方規費
中國代理機構服務費 |
每項≦5,000 |
授權後 |
國外發明專利E |
|
每項≦5國,且
每國≦30,000 |
國外外觀設計E |
|
每項≦3國,且
每國≦3,000 |
- 表中所列為新辦法規定。適用並應按新辦法辦理者,滬知局自2012年8月1日起受理資助申請。適用並應按原辦法辦理者,應在2012年10月1日前向滬知局提出資助申請
- 滬知局受理資助申請後是否予以資助,將在以下期間作成決定:中國專利和港澳臺專利在15個工作日內,國外專利在30個工作日內
- 專利申請日在該年的相應日
- 含以下任一專利:香港註冊標準專利、澳門授權發明專利、臺灣授權發明專利
- 依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向國外申請並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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