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AI發明人指引》發布前,USPTO先於2024年2月6日發布公告,指出生成式AI發展仍有Hallucination及其他問題,川普(Donald Trump)前律師Michael Cohen的狀紙援用Bard杜撰判例、Park v. Kim, 2d Cir. Case No. 22-2057 (Jan. 30, 2024)一案利用ChatGPT寫出的訴狀亦有同樣問題,USPTO一方面明示,專利文件的撰寫如同專利發明的創造一樣,也可以利用AI系統輔助完成,但也特別提醒應注意AI產出的風險,相關違規行為同樣受既有法規的規範約束。[4]
《AI發明人指引》所說「重要貢獻」,實際上是Pannu v. Iolab Corp., Fed. Cir. Case Nos. 1997-1466; 1997-1501 (August 6, 1998)一案的判決教示,其判斷標準迄今已沿用數十年。依USPTO整理,判斷自然人對一發明有無「重要貢獻」時,須考慮Pannu因子(Pannu factors),也就是,每一自然人共同發明人:
#1 須以某種重要方式對發明的概念發想(conception)或付諸實施(reduction to practice)有所貢獻;
#2 對所請發明的貢獻量,對照整體發明時,不能顯得微不足道(not insignificant in quality);且
#3 所做貢獻不僅止於向真正發明人解釋眾所周知的概念、現有的先前技術。
其中關於因子#1,倘若一自然人對一發明的概念發想沒有重要貢獻,僅對該發明的付諸實施有重要貢獻,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足以稱之為發明人。但前述通則有例外情況:假使是通過成功的實驗付諸實現,從而建構其發明概念(establish a conception by pointing to a reduction to practice through a successful experiment),比方有時在可預測性較低的技術領域,發明人無法合理預期會產生所請發明(例如,特定化合物的發明概念在實驗成功、付諸實現之前並不存在),或有機會被視為發明人。
一自然人即便未出席參與所請發明概念發想的每次活動,但研發出了所請發明產生的重要基石(essential building block),則該自然人可能被視為已對該所請發明的概念發想有重要貢獻。部分情況下,一自然人面對具體問題時,可能為取得特定解決方案而設計、建構、訓練一AI系統,若在這種情況下由AI系統創造出發明,該自然人對AI系統所做設計、建構、訓練,就是對AI系統產出發明的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