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期
2024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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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鬆綁申請人資格
202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智慧局TIPO於112年1月1日試行之「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下稱《此方案》)已於112年12月31日屆滿,為使更多新創公司參與此方案,智慧局進一步鬆綁此方案之申請人資格:只要為新創公司申請此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權人即可適用,不再限於一開始申請專利時必須已成立新創公司。此方案修正內容主要刪除「新創公司須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之申請人」之限制,此修正方案已於113年1月1日生效實施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智慧局TIPO的為使其「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下稱《此方案》) 更加完善,已於112年12月1日修正,並再試行 1 年;此方案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受理申請,TIPO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決定是否持續實施或再次修改此方案。

112年12月1日修正版本之此方案作業要點

 適格申請人
此方案應由新創公司提出申請,且該新創公司於申請此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

此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該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指設立之日起算至申請本方案之日止未滿八年者。

若申請人為外國公司,須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該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適格專利申請案及申請方式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有委任代理人者,於接獲本局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通知後,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專利申請人可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公司設立日期,依智慧局規定之電子方式申請。

 方案實施內容
此方案每月可受理件數上限為6件,當月受理件數達上限時,應於次月重新申請,其相關資訊將顯示於電子申請系統。

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此方案件數以5件為上限。

智慧局接到此方案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上開規定者,其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不予專利之事由時,將於申請後1個月內,提供申請人涉及新穎性、進步性之檢索報告,以及其他可能之不予專利事由意見簡述等面詢資料,惟案情較複雜者,不在此限。

智慧局原則上將於申請人收到前述面詢資料後1個月內辦理積極型面詢,除告知不予專利事由外,亦會提供修正建議。

申請人應於積極型面詢後1個月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逾期未提出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將回到一般審查程序,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申請人亦可於評估後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不過,若申請人收到前述此方案之面詢資料後,若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將不獲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申請人於前述1個月期間內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後,智慧局原則上將於1個月內發給核准審定書或審查意見通知函。

其他注意事項

與一般發明申請案之面詢相比,此方案在辦理積極型面詢前,會先給予申請人面詢資料,且在積極型面詢時,審查人員會依個案情況給予修正建議,加速其專利布局進程。不過,若申請人於積極型面詢後,基於本身之商業考量或專利布局不依審查人員意見修正時,智慧局將循一般審查程序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並不會損及申請人的權益。須注意的是,審查人員所提的修正建議不一定是符合申請人需求的專利範圍,應由申請人自行判斷以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審查人員亦可能因案情無法提供修正建議,而建議撤回專利申請改以營業秘密保護發明內容。

為鼓勵新創產業提出申請,且考量新創產業在創業初期資金上較為拮据,故申請此方案者,無須繳納申請費。再加上此方案中所舉行之積極型面詢為審查人員依職權通知到局面詢,因此亦無須繳納面詢申請費。

另外,要注意的是,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必須有委任代理人者才能申請此方案,但在辦理積極型面詢時,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面詢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是否委任代理人出席面詢並無限制;但智慧局表示,如申請人與代理人一同出席,將有助於此方案的流程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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