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USPTO預算吃緊 暫緩推動Track I優先審查服務

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2011.05.17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簡介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專門研究各國專利法規詳細規定,及其變動後的影響,並持續關注各國專利局最新動向。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研究範圍涵蓋美國、中國、歐洲、台灣與其他重要國家的專利法規。

去年6月USPTO首次公開三軌(3-Track)審查構想,提議將發明及植物專利正式申請案實審切分為優先(Track I)、一般(Track II)、暫緩(Track III)三種不同軌道,以方便申請人掌控案件申請進度,並提高官方實審效率,以讓更多具市場潛力的發明及時、盡早投入生產開發,鼓勵創新研發。其中優先審查實施細節、37 CFR配套修法內容已在今年4月4日率先公告,原定5月4日起生效,但因預算問題,這套USPTO寄望甚高的審查變革被迫暫緩實施。

USPTO預算削減

USPTO提出2011年度預算案時,原預估本年度將有20.98億美元的規費進帳,另外預備就部分專利規費暫時加收15%的附加費,估計可再添加2.24億美元的收入。這項數據在3月時進一步向上修正,預估2011全年度USPTO規費總額可達21.06億美元,若加上4月開始加徵15%的專利附加費,全部進帳將達24.9億美元。

然而去年美國國會改選,民主黨大敗,歐巴馬政府面臨強大的預算削減壓力,幾次協議破局,導致美國政府2011年度預算遲遲無法定案,包括USPTO在內的美國聯邦政府各機關部會,前6個半月都靠繼續決議案(continuing resolution)一類的臨時撥款支應所需開銷。

趕在美國聯邦政府停止運作的最後關頭,參眾兩院及歐巴馬政府好不容易達成預算共識,2011全年度延續撥款法案(編號H.R.1473,“Department of Defense and Full-Year Continuing Appropriations Act, 2011”)4月14日迅速通過美國眾議院(260:167)、參議院(81:19)全院審議,並在隔日送交美國總統簽署,正式頒布生效(Public Law No: 112-10)。

根據最後拍板結果,USPTO本年度無法加徵15%的專利附加費,最高可用預算為20.9億美元,且沒有USPTO得留用剩餘款項的授權文字,換言之,USPTO今年可能有8500萬到1億美元的規費收入無法如先前預期在該局專款專用。USPTO局長David Kappos 4月20日於是在官網發布多項緊急措施、削減不必要開支,其中一項即是暫緩開辦優先審查服務。

Track I優先審查

儘管目前無法預見優先審查服務何時解禁上路,但先行了解相關細節,應是有益無害。

依先前公告辦法,若申請人想使用這項服務,其申請案申請日需落在生效日當天或當天後,且為依35 USC 111(a)規定提交的原始發明、植物正式申請案,新式樣申請案、暫時案、PCT案、Reissue申請案、Reexamination程序皆不適用。

此外,發明專利申請案需以EFS-Web送件,且申請日即應請求優先審查,提交符合規定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完成繳納各項應繳規費,附上宣誓書(Oath or Declaration),使案件內容完整、達可候審狀態。同時,這類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也有條件限制,最多只能有4項獨立項,總項數不得超過30項,且不能有多項附屬項

簡言之,這項服務是由申請人負擔較高額的規費請官方優先審查其案件,不必另外自行檢索先前技術及製作輔助審查文件。依預定新增的37 CFR 1.102(e)條文,申請人請求優先審查時,需一併繳納優先審查費、手續費、公開費。

其中優先審查費為新增的規費項目,為完全反應相關成本,USPTO訂出US$4000的價位。因現行專利法並未授權USPTO對小實體申請人提供這項規費的優惠,在美國國會通過新法之前,小實體申請人亦需繳納US$4000的優先審查費。但若新法通過並頒布,優先審查費將調整為US$4800,小實體則可獲半價優惠。

也就是說,若不計超項費、超頁費等額外規費,需繳交的規費項目及金額大致如下:

規費項目

新法未頒布(US$)

新法頒布後(US$)

大實體

小實體

大實體

小實體

新案

基本申請費

330

82

330

82

檢索費

540

270

540

270

審查費

220

110

220

110

優先審查費

4,000

4,000

4,800

2,400

手續費

130

130

130

130

公開費

300

300

300

300

總計

5,520

4,892

6,320

3,292

只要還有參加名額,申請案通過資格審核後,在審查官執行實審作業時將獲得優先審查資格,預定在申請案獲准優先審查之日起算12個月內作成以下任一終局處分(Final Disposition):寄發核准通知、寄發Final OA、BPAI宣布進入衝突程序、申請人提出訴願、申請人提出RCE、申請案廢案。但在終局處分前出現以下事件將導致官方中止(Terminate)優先審查:申請人請求延期、請求暫緩審查程序(Suspension of Action),或所提修正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不符資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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