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歐洲共同體商標介紹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助理教授

2013.10.16
 
         

作者簡介
葉雲卿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現職: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產品的外觀如果符合專利要件,可以申請專利保護;而若外觀具有識別性,則可以透過商標保護。歐盟由28個國家組成,消費人口數高達5億,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因此,如果公司有經營歐盟的市場,那麼在歐洲申請商標保護將有其必要性。本文參考歐洲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南的內容,就歐盟商標作概要性的介紹。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與共同體商標註冊

在歐盟有關外觀設計與商標的聲請,係由1993年歐盟《共同體商標條例》成立的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負責共同體商標註冊。這個條例經過幾次修正,最後在2009年整合幾次的修正,而透過理事會條例通過的合併文本以處理商標的申請(註1)。歐洲共體商標(CTM)註冊可以讓產品或服務在整個歐盟範圍內享有排他性權利,目前申請共同體商標可以在28個共同體會員國內獲得保護。因為歐洲共同體簽訂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關係,許多制度與我國相似,就像商標保護期間為10年,但可以無限延展。

雖然,歐共體商標註冊由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審查,但有關歐洲共體商標,除了OHIM仍可以直接向歐盟成員國工業產權局申請,或者通過國際局(WIPO)申請。

共同體商標申請人資格

依照歐洲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南(註2),對於共同體商標的申請人並不作任何限制,只要該申請人在本國法下具有法定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都可以申請共同體商標,因此申請主體包括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公司、依公法設立的機構和其他組織等。

對申請人的住所地及居住地則沒有任何限制,因此共同體商標體系是向全球開放的,歐盟內的所有公民和法人都可以直接與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聯繫。然而,那些未在歐盟定居、或在歐盟沒有確實有效的辦公地或居所的申請人,除實際遞交共同體商標申請書外,其他與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所進行之程序性事項的聯繫,也都要由專門的代理人代理。

在歐盟定居、但在歐盟沒有確實有效的辦公地或居所的申請人,雖然法律並未規定必須由代理人申請,但申請指南建議公司應諮詢經驗豐富的專業代理人進行申請,因為使用代理人申請,可以減少因為對共同體商標體系和其規定與規則瞭解不夠,所帶來的申請上的困難與誤解。

共同體商標保護標的與要件

可以申請CTM的標的包括,所以可用書寫方式表示的標記,如:單詞、字母、數位元、圖形元素、圖片、形狀、顏色、顏色組合、音樂、韻律和聲音、運動的符號。但是申請共同體商標的標的,倘為產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則該標的將因欠缺識別性而無法申請註冊。另外,申請的標的或作為商標申請的標的之任何符號,如與公序良俗相違背,也不能申請註冊。

依照歐盟《共同體商標條例》第七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a) 標章不符第四條所定之要件者;
(b) 商標不具識別性;
(c) 商標為描述性;
(d) 商標通用標章與用語
(e) 商標具有功能性;
(f)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g) 商標有混淆來源;
(h) 商標未經主管機關之認可且依巴黎公約第條條之三應予拒絕者;
(i) 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以外及具特定公共利益之徽章未經適當機關同意予以註冊者。
(j) 申請葡萄酒之商標,而該葡萄酒或酒類非產於該地者。

至於顏色、聲音、產品設計與產品外包裝及標語等非傳統型商標是否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共同體商標條例並未明文排除,但商標必須可以圖型表示(capable of being represented graphically)(註3),並具備識別性(註4)。由過去歐洲法院的案例來看,曾有標語與產品外包裝,因為欠缺識別性,而被OHIM核駁(註5)。至於有關氣味與香氣和觸覺等標誌,儘管共同商標條例存在將嗅覺、味覺及觸覺標誌註冊為共同體標的可能性,但由於用圖示充分表示上述標誌存在的現實障礙,因而目前此類註冊更多的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

CTM權利內容

共同體商標授予其所有權人專用權。依照《共同體商標規則》第一章第九條所列舉規定,侵害人未經CTM權利同意(註6),於貿易過程中有以下行為將被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標誌與共同體商標相同,且相關商品和服務也與共同體商標所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
由於與共同體商標及其所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而引起部分公眾混淆可能性;
如果侵害人使用相關標誌與共同體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共同商標在歐盟地區享有一定聲譽,侵害人欠缺正當理由使用共同商標或類似商標,則侵害人的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或侵害人的行為構成損害共同體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

如有上述情況,共同體商標權利人可禁止侵害人停止下列行為(註7):
(1) 將該標誌貼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裝上;
(2) 提供貼有該標誌的商品,將該商品投入市場或貯存該種商品,以及提供此類服務;
(3) 進出口標有該標誌的商品;
(4) 在商業文件或廣告中使用該標誌。

共同體商標執行與權利人之救濟

共同體商標的執是由28個歐盟成員國各自的專門法院實施。因此,當共同體商標的專有權利被侵犯時,權利人可依據成員國法律所提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執行手段來行使權利。為達此目的,歐盟成員國在其區域內指定「共同體商標法院」執行。共同體商標法院特別享有以下司法權:所有的CTM民事侵權訴訟、共同體商標受威脅性侵權相關的所有行為,以及就共同體商標撤銷或宣告無效提起的反訴。

另外,依照2000年12月22日的第44/2001號理事會法規,就民商事糾紛的管轄及判決的認可和執行規定了簡明的執行程式,依此,各國家的共同體商標法院的判決可以在歐盟其他成員國中得到執行。
當商標人的權利被侵害時,權利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請取得初步禁制令來對抗侵權行為,禁制令可使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共同體商標。而一般法院為了確保被告遵守禁令,通常不得以擔保金代替禁制令。

商標被侵權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請求侵權人賠償因侵權而給被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確定損害賠償金數額時,法院會全面考慮各方因素,如受害人遭受的利潤損失、及侵權人不正當獲取的利潤。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金額,一般是以一次性支付計算賠償金,其數額至少是侵權人如果經授權使用涉案的共同體商標所應繳納的權利金和應產生的費用。

 

附註

  1.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07/2009
  2. 歐洲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南:如何注册和保护共同体商标,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二期实施小组,2009年
  3. Caddick & Longstff, A User’s Guide Trade Marks and Passing Off, third Edition, page 6
  4. Id at 42-48.
  5. Id
  6. http://www.sme.gov.cn/web/second/ppt/CN/IPR2shangbiao.pdf
  7. http://www.sme.gov.cn/web/second/ppt/CN/IPR2shangbia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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