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淺談世界產學合作

作者╱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研究組 葉仁友

2012.01.16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人類的移動愈來愈不受侷限,資訊的傳播也愈來愈快速。傳統國與國之間仰賴土地、勞力、工具等資源作為競爭武器的模式,已經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被打破,知識的重要性逐漸凌駕其他因素之上,甚至決定了個別國家的競爭力。當全球各主要國家無不以培養產業所需的高級人才為當務之急時,產學合作所扮演的角色,也日漸受到重視。然而,企業界面臨現實的生存競爭,必需快速應變方能生存,這樣的背景造成長久以來學術界、產業界的作法並不相同,同時兩者間的溝通也未必暢通,因此如何有效率地媒合學術界以及工業界,實非一蹴可幾,往往存在客觀上的困難。

儘管如此,仍然有一些知名的學術單位,利用產學合作這個途徑,不僅創造出可觀的經濟價值,甚至也成功扶持起新創公司,為政府創造出新的就業機會。本文將對不同國家及地區經營產學合作的背景及現況,做一個概略性的介紹。

美國

先說美國,依照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gers (AUTM) 針對2010年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該年度美國經由學術研究所衍生出來的新公司總計有651家,專利申請共12,281件,分別較2009年增加了9.2% 以及 46.8%。報告中亦強調若直接以經濟價值來看,該年度的授權營收為20億美元,較前一年增長了3%;被資助的研發經費為590億美元,較前一年增長了10.5%。無疑地,這麼可觀的數字足以印證,美國是產學合作的大國,但是一切的成功都不是偶然的,美國透過80年代一連串的立法,聯邦政府積極設立科研資助部門(例如著名的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國家航空太空總署NASA),以及挟其智慧財產產業成熟的優勢,對產業界及學術界的交流與合作起了推動的作用。

歐盟

英國
在歐盟各國中,英國與德國對產學合作的態度亦非常積極。以英國而言,政府本身即主動投入,以政府的高度整合產業界及學術界的能量,以期提升科技產業的競爭力。為了達到政策性的目的,
更不惜在1992年之後,進行多次的行政體系改組,以落實產學合作政策,目前由「商業創新和技能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統籌管理科研發展事務。英國政府在推動產學合作上,曾經大刀闊斧的推動兩項計畫:第一項為1986年推出的“LINK”計畫,用以支持具有市場潛力的研究計畫,而每一個計畫的個別研究案,都規定要由至少一家廠商及至少一個學術單位共同參與,政府則補助一半的經費,以鼓勵學術單位向企業界尋找實用化的課題;第二項為1975年即創立的“Teaching Company Scheme”(TCS)計畫,該計畫是將研究生派駐至企業內部做研究性的實習,同時接受教授以及公司內部有經驗人士的指導,進而達到利用人的移轉來帶動知識及技術移轉的目的。經過日積月累的努力,根據 Annual Innovation Report 2010 (UK)的報導,英國大學在2008/09年度由知識交易衍生的所得總共為30億英鎊,在2003/2004至2008/2009年度間,年平均成長率為6%。

德國
德國人是講求實際的民族,而這項實際的特色也反映在產學合作的作法上,德國的產學合作政策以人才培育為本,並與技職教育密不可分。由於政府誘導及贊助有方,德國的大學是以聯邦政府的基金與企業界共同研究,或是以和企業簽訂研究合約的方式,來進行技術移轉;而企業界的研發活動,則與當地的大學有一定程度的關聯,同時邦政府掌控了75%的學校研究經費。因為其重視專業實習的教育制度,使前述人才培育的功能,直接內嵌在大學教育制度中的產學合作過程。總的來說,儘管政府無法全面干預,但仍然利用有限的干預手段,主導產學合作的進行,再輔以「容納模式」(允許兩人共分一職以增加就業人口,但提供職業繼續教育的進修獎助)、彈性選修、第二專長培訓等措施,增進整體效能,使企業界與學術界都互蒙其利。

歐盟各會員國
隨著世界環境的變遷,歐盟各會員國對科技創新政策亦有新的進程。在2010年3月26日的歐洲理事會上,歐盟的領袖們宣佈了「歐洲2020」(“Europe 2020”)計劃,該策略計畫的目的是要提高歐盟競爭力並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且各會員國都要共襄盛舉,除了要宣佈其改革議程及報告進展狀況外,會員國的競爭政策與績效也將自2010年秋季開始被發表。而在創新歐盟記分板(Innovation Union Scoreboard,簡稱IUS,前身為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2010年的二十五項指標中,就有五項指標與智慧財產直接相關,分別為:每十億GDP所產生的PCT專利申請件數、與社會挑戰議題相關(減緩氣候變遷、健康)的PCT專利申請件數、歐盟商標申請件數、歐盟外觀設計申請件數,以及向國外授權總營業額(包括授權金及權利金)所佔GDP的百分比(以上均以歐元為單位,並按購買力標準計算)。

亞洲

日本
亞洲國家中,日本是經營產學合作的模範生,經營產學合作的歷史也最悠久。早在1961年就制定了「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法」,並在1983年制定產學合作制度,推動國立大學與民間企業之間研究人員的對等合作。之後又進行一連串的立法,以支援研究成果商業化,並放寬公務員兼任民間企業職務的限制,以落實產學人才的交流。並早已採行「大學等機構先端科技產學合作計畫公開招募制度」,藉此媒合產業界及學術界,實施先端科技的產學合作。

除此之外,日本的專利制度歷史悠久,在明治時代就由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引進並倡導歐美的專利制度,影響所及,日本政府在明治四年(1871年)頒佈了「專賣簡則」,可謂專利制度的最前身,其後經過明治及大正年間的多次修改(1879~1921年),確立了日本近代的專利制度。當然隨世界大勢之所趨,於1921年之後,日本政府仍多次修改專利法(部分原因在於要與國際接軌及配合日本加入專利合作條約),經過漸次發展,早已累積了不少專利方面的成功經驗。近年來,雖然中國大陸亦開始急起直追,但是在創新歐盟2010的績效報告中指出,依照十二項指標的記分結果來看,日本在整體創新表現上,仍然僅次於美國,甚至於在PCT申請案的數量上高出於美國,並且優於歐盟27國的整體表現,而歐盟27國的整體表現,又優於金磚四國(印度、巴西、中國、俄羅斯)的個別表現。

結語
在世界各國均視創新為競爭利器,紛紛投入產學合作及技術移轉的同時,政府除了仿效先進國家立法,及補助研發經費之外,實在應該從基本出發。由以上可知,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美、日等國在成為研發創新的優等生之前,都已經歷了長時間的產學交流及實做,或者更明白的說,長時間的「練習」。因此,「給魚吃不如教人釣魚」,如何奠基於現有基礎上,培育並教導產學合作的從業人員,使其具有適切的專業能力,足以應付日新月異的創新活動所衍生的種種事務,實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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