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申請專利之後,可以自行利用專利製成商品獲利,也可以將專利授權予他人;或是除了自己製作之外,也可同時授權出去。專利授權的優點是容易將專利產品普及化,且專利權人本身並不用負擔太多的成本,隨著專利商品化的同時,專利權人仍然能持續獲利。因此除了自製之外,將專利授權也是專利權人可以善用的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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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授權是指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他人實施,而授權內容可能包括製造、販賣、進口、使用或者是其中的部分,視個別的契約內容而定。授權基本上是讓被授權人處於一個可以使用專利內容而不被專利權人起訴的地位,而專利權人仍保有原本的權利。
授權是一種很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利用方式。授權(license)與「移轉」(transfer)並不相同,授權是專利權人保留其權利,在一定的情況之下,經專利權人同意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被授權人(licensee)於支付一定的權利金之後,得以在授權範圍之內合法的利用或實施該智慧財產權。而移轉是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權利讓與給受讓人,也就是俗稱的「賣斷」,一旦移轉之後,權利人就不再對該智慧財產權擁有任何的權利。
至於授權範圍,可為時間上的限制、地區上的限制或使用態樣的限制等。因此授權並不是將專利權中可授權的內容全部授權出去,例如對代理商可以只授權販賣及進口、對製造商只授權製造或使用;或對某經銷商只授權在台北販賣、對某製造商授權只能於台灣製造。
專利授權的條件必需包含專利授權範圍、授權區域、授權期限、權利金收取方式、以及回饋條款等約定。若要進行專利授權,宜訂定書面的契約。根據專利法第62條 規定,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可以主張該專利權移轉對他不生效力)。至智慧局辦理授權登記時,應準備申請書、授權書、身分證明;如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需準備代理人委任書。
專利授權的方式
專利授權可以有幾下幾種模式:
一、獨家與非獨家授權
1. 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僅授權被授權人一人在授權範圍內單獨享有行使專利權的權利與地位;
2. 非獨家授權契約:授權人就相同授權範圍仍保留再授權他人行使的權利。
二、限制授權期間
授權人可限制授權期間,也可以將授權期間約定至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限制授權期間可以視被授權人於已授權期間內,對授權內容的實施狀況,決定是否再繼續授權下去。
三、 限制授權區域
授權人可在授權契約中限制授權區域,例如授權只能在台灣使用專利權內容。如此可使專利市場化的策略更能靈活運用。
四、授權專利權中的部分內容
授權的內容可包含使用、製造、販賣、進口,專利權人可以將上述內容全部授權出去,也可以授權一部份,例如授權某工廠製造,但不能販賣;授權某經銷商販賣,但不能製造。
專利授權的優缺點
專利權人自行經營專利商品化的優點是可以獨占市場,讓專利商品沒有競爭的對手,但缺點是由於是自己進行商品化,資金需自行籌措,專利商品開發市場會較為緩慢,且市場接受度較低。透過專利授權能減少資金短缺的阻礙,可快速開發市場,專利商品被接受程度較高。但若市場沒有相對的擴增時,將專利授權出去將會造成強烈競爭性。在市場規模已經無法擴展的情況之下,更多經爭者的加入,可能會造成利潤空間的壓縮。
延伸閱讀:
- 《IP小辭典》專利權讓與
- 《IP小辭典》商標授權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識專利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讓與、授權與技術轉移Q&A
備註: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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