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這三項要件當中,秘密性為最先決前提,因若不具備秘密性,即非營業秘密,也就毋庸再論其他要件,亦無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秘密性係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若是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將不符合秘密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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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秘密概念
所謂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不屬於營業秘密。但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不限於一人,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的詳細內容及範圍,並具有一定封閉性,而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必須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才算具備「秘密性」[1]。
相對於「公開性」而言,「秘密性」是一種不能從公開方式容易取得的狀態。「秘密性」的具體狀態包括:
(一)非可於公開之處所或管道直接獲知: 如為一般公眾或業界人士普遍共知,或可於公開之期刊或網路等可直接取得之資訊,就不屬於機密的狀態。
(二)營業秘密所有人所為之保密狀態:
秘密性並非指一切人所不知,營業秘密所有人可以透過保密約定或保密措施等,以確保在特定範圍內,讓權利人所授權之人可以取得,並將機密狀態維持在一定範圍內。因此雇傭關係的員工、授權合作的他人、或其他依供應鏈等契約關係而取得之資訊,因為有保密約定或義務,可確保維持機密之狀態。
(三)在同一技術領域之人或特定產業中具秘密之狀態:
秘密性之判斷是採取業界標準,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所以只要是在該行業屬於秘密之資訊,應即視為符合秘密性,公司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應透過保密契約課予接觸者保密義務。
上述三點可用來判斷所有資訊的秘密性,重點是相對而言,資訊並非公知或容易取得。
與發明專利應具備的絕對新穎性及進步性之要件有別
營業秘密是一種非他人所公知,且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確知的資訊,要件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與發明專利應具備的「絕對新穎性」(未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及「進步性」(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要件有所不同[2]。
秘密性與專利之「絕對新穎性」不同,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屬於相對性的概念,僅要求最低程度的新穎性,只要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即足夠,故一項營業秘密可能只是比一般知識、技法,多了一點技術上的先進性,或略為超過普通常識而已,且除了少數很明顯得知的情事外,原則上不應允許將多項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加以組合,以證明某項技術資訊不具秘密性,亦與專利「不具進步性」(基於先前技術能輕易完成)的無效抗辯並不相同[3]。
資料來源:
- 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3.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11/18。
- 【營業秘密】營業秘密之秘密性的認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3193 號刑事判決之啟示,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2022/03/25。
- 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與專利「絕對新穎性」不同,只要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屬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09/06。
備註:
-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950號。
-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6號
- 參考資料:新竹地院108年智訴字第4號。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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