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業秘密的定義中,所謂的「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即不屬於營業秘密。而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二者因為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條件不盡相同,以下摘錄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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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業性營業秘密
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而使之成為企業經營上之重要資訊而定。
● 客戶名單
倘係經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始獲致客戶名單之資訊,且該資訊非可從公開領域取得[1]。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2]。
● 公司安排業務人員行銷區域配置、產品線等資訊
例如,公司投入諸多人力、時間、物力所陸續整理編輯而成的業務員名單或個人資料,法院認為取得此等資訊可以得知公司如何於國內外市場安排行銷人員,及各種產品行銷之區域配置與客戶比例多寡,更可得悉公司每位業務員負責行銷之客戶有誰,為公司所獨有之商業機密,無法於市場公開領域或專業市場上查知,更非一般公眾所知或告訴人競爭者可以知悉之資訊,因此具有秘密性[3]。
● 商品售價
例如,公司開發業務與合作客戶簽約後,所取得之資料為企業之內部資料,並無對外公開之事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內容包含客戶聯繫資訊、客戶需求之產品規格、售價、成本及銷售資料,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且均儲存於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個人電腦,並非共用資訊且非第三人可輕易使用,足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項目所示資訊,均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等營業秘密要件[4]。
● 成本分析
產品之報價或銷售價格,如不涉及成本分析,而屬替代性產品進入市場進行價格競爭時,能夠從市場中輕易獲取之資訊,並非營業秘密[5]。
技術性營業秘密
所謂「技術性營業秘密」,係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資訊,此等技術性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及是否專屬於特定公司所有,因其他同業公司均無該等技術,故須由主張該技術性資訊為營業秘密之公司,提出具體之證據或說明。
過去法院曾經處理過醫美技術[6]、產品設計圖面及材料清單[7]、配方研發資訊[8]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等案件,但原則上,都必須是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之資料和資訊,才能符合技術性營業秘密的要件。
資料來源:
- 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3.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11/18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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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院 96 年勞訴字第 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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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24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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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 107 年刑智上訴字第 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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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 105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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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2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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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 100 年重勞訴字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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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法院 109 年智訴字第 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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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 108 年智訴字第 4 號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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