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期
2023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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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商標移轉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權,是依法得為繼承及自由讓與的標的。商標權之移轉,包括商標權因合意讓與、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等情形,經移轉註冊的受讓人依受讓時的權利狀態,取得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移轉登記的效力

移轉商標權,未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商標法所明定,故採「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未辦理商標權移轉註冊登記,雖不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因契約或法律關係而發生的移轉效力。

智慧局TIPO指出,如果決定透過買賣契約或法院拍賣程序取得他人的商標權,應注意以下事項:

注意事項

查詢TIPO註冊簿,以確認以下事項

(1) 確認權利的歸屬、

(2) 商標註冊有沒有經撤銷公告、

(3) 是否有授權或質權登記、

(4) 是否還有其他禁止處分或爭議在案。

查詢TIPO檢索資料:透過TIPO提供布林檢索頁面,可查詢讓與人(商標權人)所有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進一步掌握資訊有無一併移轉的必要,以避免日後分屬不同人所有而衍生商標使用的爭議。

申請移轉登記手續

申請商標權移轉註冊,應填寫移轉登記申請書(一文一案/一文多案),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例如:

繼承移轉,應檢附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原商標權人全戶戶籍謄本(由受讓人具結係全戶謄本)、商標權歸屬證明或其他繼承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

贈與移轉,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

拍賣移轉,則檢附法院拍定證明影本,並得由拍定人單獨申請;

公司合併後移轉,則檢附合併證明文件。

申請移轉登記時,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的人是從相同的商標權人取得二以上商標權者,得於同一移轉申請申請書提出申請,減免填寫多件申請書的作業程序,但應以商標的案件數計算費用。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商標移轉的常見問題

問題 (1):如果商標權移轉後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各商標權人在使用時應如何附加區別標示,才算「適當」?

商標權移轉的結果若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將使商標喪失正確指示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故應由各當事人相互協議,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商業上誠實交易習慣附加適當區別標示。例如可在商品、包裝或營業場所招牌指示商標的位置,清楚附記各商標權人公司、商號名稱或來源地等之說明性文字。

問題 (2):受讓商標權後是否一定要辦理移轉登記?

商標權轉讓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時即生權利移轉的效力;或強制執行拍定取得商標權;或商標權人死亡發生繼承移轉時,即應辦理移轉登記,非經向智慧局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受讓人取得商標權後宜儘速向智慧局申請移轉登記。

問題 (3):商標如果有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權移轉後對被授權人權益有沒有影響?

為保障被授權人之使用權益,商標法第39條第3項參考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明定商標權移轉不影響原授權關係之存在,所以,商標權移轉後,被授權人仍得就原授權契約使用商品/服務範圍繼續使用,不受影響。

問題 (4):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辦理移轉登記?若無繼承人時,商標權是否仍然存在?

商標權屬於私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商標權人若為自然人,死亡時自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商標權,若無繼承人者,則其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當然消滅(商47②)。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申請移轉登記除檢附一般書件外,為確認申請人為合法繼受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係全戶謄本)及繼承同意書(商標權歸屬證明文件)(請參考「移轉登記申請書」申請須知的同意書範例),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尙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問題 (5)辦理共有商標權的移轉登記與一般商標是否不同?

共有商標權的移轉或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的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故辦理共有商標權的移轉登記除檢附一般書件外,應由共有人共同具名申請或檢附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文件。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則不在此限(商46Ⅰ)。

問題 (6)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繼承或贈與產權移轉登記,應檢附完稅證明書等文件,如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其實際運作程序為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對外國人亦有適用,又依同法第41條規定的稅捐稽徵機關相關證明文件,通常會於申辦後2個月內發給。稅捐機關於審查文件時,外國人所需檢送的文件均須經認證,且必須審查外國人其本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1. 稅捐機關核定智慧財產權價值時,係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就個案參考其買賣的利益及剩餘年數核估其價值。 
  2. 依申請人所檢附的商標權讓與契約,若認為其約定的價金為「無條件」,應視為贈與,仍會要求檢附完稅證明,倘認為其約定的價金為「顯不相當之代價」者,為兼顧智慧局行政效能,智慧局仍可准予登記,再就「顯不相當之代價」的案件向稅捐機關通報。
  3. 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申報贈與或繼承問題,民眾可逕洽各國稅局服務專線。

問題 (7)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需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申請移轉?尤其是在同一商品/服務組群的近似商標。

原則上,商標權的移轉係於當事人間移轉契約成立時生效,商標法並不強制規定需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移轉,惟依商標法第43條規定,移轉商標權的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商品/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若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他人得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但於智慧局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不適用。

 

資料來源:

  1. 智慧局商標主題網商標異5.商標移轉,智慧局商標權組109-01-20
  2. 智慧局商標主題網商標異動商標FAQ2.3.8- 44.商標權異動,智慧局商標權組109-01-20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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