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商標註冊人以債務或者擔保人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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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即擔保債權,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移交動產或可讓與的財產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但未受清償時,得就該動產或財產權所出售所得的金錢優先償還。質權因其標的物不同,依我國民法可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二種,而以債權或其他可讓與的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稱為權利質權。商標權為可讓與的無體財產權,即可以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唯商標質權的作用在於擔保,並非以使用商標為其權利內容,故質權人並沒有取得使用商標的權利,除非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
質權登記的效力
設定質權需經一定的公示程序,以免第三人權益受損。設定商標質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登記,但登記僅發生對抗效力,而非生效要件。質權設定經登記後,商標權人並未變動,如質權內容變更:像是 (1) 質權人公司名稱或代表人變更;(2) 質權移轉,如質權擔保的債權發生繼承或移轉;(3) 質權消滅,如債權業經清償或經質權人同意塗銷者,均應向智慧局申請登記,始發生對抗效力。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時,同一件商標權得重複設定質權,質權人受清償時應依其登記的先後決定順序。此外,就同一商標權人註冊的一件或數件商標同時申請設定質權,使債權的擔保金額共同存在於所登記數件的商標上,若屆期未為債權清償時,則數件商標得為同一債權的共同擔保。
申請質權登記
商標權的質權登記,可分為「質權設定」、「質權移轉」或「質權消滅」登記,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填寫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文件:
(1) 設定登記: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並應於申請書載明該質權擔保的債權金額。
(2) 移轉登記:質權移轉證明文件。質權移轉係指「質權人」變更,屬於質權內容的異動事項,實務上,可以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事項方式辦理。
(3) 消滅登記: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的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證明文件。
在申請質權登記的費用方面,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 2,000 元;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 1,000 元;及申請質權移轉登記,應申請變更註冊事項 (質權人),每件新臺幣500 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雖為商標法所規範的無體財產權,依其性質得準用商標的有關規定,如權利存續期間、延展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及有關權利侵害救濟等;惟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因其所表彰的性質與特性不同,若任意移轉、授權或作為質權標的物,恐有影響消費者利益及公平競爭之虞,故除經智慧局核准者外,原則上應不得設定質權、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1]
參考資料:
- 商標FAQ:2.3.8~44. 商標權異動,智慧局商標權組
- TIPO商標主題網/管理商標/商標異動/商標質權,智慧局商標權組,109-1-20
備註:
- 商標法92條「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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