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期
202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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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綠色產業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配合我國於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的目標,智慧局(TIPO)特於「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中新增「綠色產業」章節,並分為「綠色能源」、「乾淨能源運輸」、「碳權、碳權經濟及相關電能商業交易」、「污染處理及再生利用」、「綠建築到零碳建築」、「綠色產業相關驗證標章、驗證輔導與教育訓練」等六項領域,期使產業能清楚掌握自身本業所應保護的商標權範圍,於申請商標註冊時正確選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並針對行業別及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名稱進行對應參照,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迄今全球已超過130個國家宣示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我國除了持續推動「2025非核家園」能源轉型外,行政院會亦於2022年4月21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正式將溫室氣體 (主要是二氧化碳) 長期減量目標設定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具體作法將從製造業、運輸業、農業到住宅,提出系統性的減碳政策,致力讓人為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再應用負碳技術 (碳捕集封存、再利用)、自然碳匯 (森林碳匯、海洋吸附) 等方法抵消,達到淨零排放目標。

為因應淨零碳排目標,TIPO特於「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中新增「綠色產業」章節(6.12綠色產業),包括6.12.1 綠色能源、6.12.2、乾淨能源運輸、6.12.3、碳權、碳權經濟及相關電能商業交易、6.12.4、污染處理及再生利用、6.12.5、綠建築到零碳建築、6.12.6、綠色產業相關驗證標章、驗證輔導與教育訓練,摘要如下。

6.12.1 綠色能源

一般而言,「綠色能源」指「此能源能夠透過自然界的循環生產,且源源不絕,在生產的過程中,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同時由於綠色能源循環再生的特性,因此亦可稱為「再生能源」。依據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對於「再生能源」之定義 ,係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不論是透過何種可再生能源方式生產之電力,依據行業統計分類均為從事發電、輸配電及售電之電力供應業,如太陽能發電系統電廠或者風力發電業者之營業範疇,其終極生產製造所對應之商品為第4類之「電能」。但綠色業者強調其電能係以特定再生能源的方式產生,應列明為「太陽能電能;風力電能;水力電能」等名稱。

至於與綠色能源相關應用之服務,可大致歸類於第37類「水力發電廠建造;風力發電廠建造;波浪能發電廠建造;地熱發電廠建造;太陽能發電廠建造」、「太陽能熱能熱電能風能等能源設備之安裝維修;光伏裝置之安裝維修;太陽能熱裝置之安裝維修」服務。第39類「能源分配;能源供應」服務。第40類「能源生產;再生能源發電;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波浪能發電;水力發電;地熱能發電」服務。第42類「能源利用設施設計;節能領域的諮詢;環境保護領域的研究;提供有關排碳抵消的科學資訊及建議和諮詢;環境污染防治諮詢顧問;環保工程技術諮詢顧問;能源稽核」等服務。

6.12.2、乾淨能源運輸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定義 ,綠色運輸乃藉由推動使用低污染、省能源、智慧化的運輸工具,提供安全舒適、環保且共生共榮的永續運輸環境,增加地方政府及民眾的認識與共識,有效落實綠色運輸的環境保育及資源再生理念,並以綠色運輸系統為導向之土地使用規劃,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

就國際發展而言,因應溫室氣體減量,電動車被視為是綠色運輸的解決方案之一,未來有朝向運輸工具電力化的趨勢,而我國也已經在2017年宣布電動車化時程 — 2035禁售燃油機車、2040年禁售燃油汽車。綠色運輸的另一發展重點 — 氫能車 (即「氫燃料電池車」,Fuel-cell Electric Vehicles,FCEV)

表1. 乾淨能源運輸對應關係參考表

資料來源: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TIPO商標權組,更新日期 : 2022-07-14

6.12.3、碳權、碳權經濟及相關電能商業交易

為配合國內綠電交易市場自由化政策,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辦理發電設備查核及電量查證後,核發再生能源憑證(Taiwan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T-REC),憑證即為「綠電身分證」。綠電需求者可在再生能源公開市場平台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進行交易,並且可依第8條「憑證持有人得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該憑證記載發電年度之再生能源使用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使用。也就是,綠電憑證不但可因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4項之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企業,須在2025年前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自設再生能源發電或儲能設備,或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履行,達到綠電使用比例佔總用電量10%義務之用電大戶條款,還可以接軌國際溫室氣體盤查制度,作為我國溫室氣體盤查用電端之間接排放量計算工具。

表2. 碳權、碳權經濟及相關電能商業交易對應關係參考表

資料來源: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TIPO商標權組,更新日期 : 2022-07-14

6.12.4、污染處理及再生利用

空氣污染指空氣中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及周邊生活環境的物質,常見污染物質包含(細)懸浮微粒、臭氧及酸雨等,而碳排放也是空氣污染物的一種,其泛指溫室氣體排放,包括水蒸氣、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氯碳化物、臭氧等 ,主要來自於人為燃燒化石燃料,造成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遽增。

廢水處理可分為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污水處理廠在處理水中污染物的同時也伴隨著大量能源消耗,接應而來的是相當可觀的碳排放,主要會產生的溫室氣體為甲烷及氧化亞氮,一般生活與住商之污水經化糞池厭氧反應處理後,產生甲烷排放;而生活污水中之蛋白質等有機物質,在水體環境中發生硝化脫硝反應則產生氧化亞氮。

與污染處理及再生利用相關之商品或服務,可大致歸類於第1類「水質淨化用化學品;氣體淨化劑;油淨化用化學品」商品,第11類「污水淨化設備;廢水處理裝置;廢水過濾分離處理機;廢氣處理裝置;廢氣處理機;廢氣收集器;空氣淨化設備」商品,第40類「廢水淨化處理;廢氣淨化處理;空氣淨化處理」服務。

「碳捕集與封存」則是一種較新的概念,又稱為「碳封存」或「碳收集及儲存」等(英語: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簡稱CCS) ,係指將定點污染源(如火力發電廠、鋼鐵廠、化工廠)排放的二氧化碳分離收集起來,壓縮後儲存於地層深處,例如衰竭石油和天然氣井、含鹽的地下含水層(salty underground aquifers)或是多孔岩石(porous rock),使二氧化碳與大氣隔絕,可以有效幫助減少大氣中的碳含量,亦是達成淨零排放的方法之一。相關業者可能應用的商品或服務為:第7類「工業用氣體分離機;二氧化碳分離機;碳捕集裝置」、第40類「二氧化碳分離處理」、第42類「提供有關排碳抵消的科學資訊及建議和諮詢;環保工程技術諮詢顧問;環境污染防治諮詢顧問;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

6.12.5、綠建築到零碳建築

我國內政部日前以2000年所推動的綠建築標章制度為基礎,導入歐盟建築能效指令EPBD之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制度系統,完成2022版「綠建築評估手冊─建築能效評估系統」及「綠建築評估手冊─既有建築類」 ,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用以強化建築能效標示之實施,該建築能效標示併入現行採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四大面向綜合評估之綠建築標章制度,藉由綠建築評估手冊「日常節能指標」之建築物外殼節能效率(EEV)、空調系統節能效率(EAC)及室內照明系統節能效率(EL)計算建築能源效率,評定建築能效等級,由高至低依序分為第1至7級,其中建築能效分級達第1級,且能效評分尺度為其前百分之五十者,定義為近零能建築並標示為「第1+級」,取得近零碳建築,且其剩餘用電量採用再生能源碳中和至零排放者,為「淨零建築」,以零標示之,期許大部分建築物於2050年前達成建築最高能效之「近零碳建築NZCB(Nearly Zero-Carbon Building)」水準,並進一步結合能源局之再生能源政策,邁向「淨零建築(Net Zero Building)」的最終目標。

表3. 築到零碳建築對應關係參考表

資料來源: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TIPO商標權組,更新日期 : 2022-07-14

6.12.6、綠色產業相關驗證標章、驗證輔導與教育訓練

目前國際上有關綠色驗證的碳排放、碳足跡等評鑑的盤查標準與規定,常見有溫室氣體盤查標準ISO 14064規範,產品碳足跡盤查標準的ISO 14067,還有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已有越來越多業者因應供應鏈或客戶要求或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碳盤查,當產品完成碳足跡計算後,透過經認證之第三方查驗機構展開查證作業,核發查證聲明。查驗機構執行驗證業務,其商標申請應指定於4226「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控」。另為協助企業導入相關ISO規範,符合國際標準,輔導管理業者規劃相關課程解析標準條文要求與系統驗證重點、推動步驟與實務作法,應指定於3506「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4103「教育服務;培訓服務」。

另國內現行依「能源管理法」第11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以及「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之規定,為協助企業用戶規劃節能減碳專案管理,輔導通過綠色驗證、辦理能源管理人員訓練,以培育能源管理專責人員業者,應指定於3506「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4103「教育服務;培訓服務;對個人之技能與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及檢定;教育檢定服務,即提供培訓和教育考試;技能檢定」等服務。

證明標章則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 80Ⅰ、81Ⅰ)。證明標章與商標同為商標法保護之客體,惟因其本身具有公眾信賴的期待與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保證功能,相較一般商標具有更高的公益性質,也是架構於消費與生產兩端的橋梁,良性訊息流動的渠道。

於相關證明機構,在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標章圖樣及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並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商82),得向TIPO明標章之註冊申請。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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