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當專利權受侵害時,根據「侵害發生之前」以及「侵害發生之後」,專利權人得依據專利法請求民事相關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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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發生前之請求權
專利權人對於尚未發生實際侵害,但已經完成侵害準備的行為者,得請求該完成準備行為之人,防止發生侵害專利之行為,以加強專利權保護。例如,行為人已購置機器、原料,準備進行製造、販賣具有發明專利的物品,上述預備行為很可能進一步將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此時無須等待專利權遭受實際侵害,始請求加害人除去其侵害,只要能證明有侵害可能性之行為,專利權人即可制止此等預備行為的進行,以防止將來實際的侵害行為發生。
侵害發生後之請求權
一、侵害排除請求權:
對於專利權的侵害行為已經實際發生,而且侵害行為現在依然持續存在,專利權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排除其侵害,亦即要求侵權行為人立刻終止其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例如,未得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之發明專利物品,已流入市面販賣,專利權人得請求該侵權行為人立刻停止製造及販賣該物品。
二、銷燬請求權:
侵害行為發生後,專利法因應專利侵權事件的特殊性,對於侵害人所製造的侵權物品,以及製造侵權物品所使用的原料或器具,如果不做適當的處置,專利權人的權利隨時會有再受侵害的可能性。因此,為了避免專利權侵害持續與擴大,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旦專利權遭受侵害並有實際損害發生者,專利權人自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若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須符合另一特別要件,即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加標示者,不得請求侵害賠償。但如侵權行為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知為專利物品者,仍然繼續製造、販賣或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者,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表一、專利法相關法條
法條 |
內容 |
第 96 條 |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 97 條 |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延伸閱讀:《IP小辭典》專利權侵害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專利Q&A(2021-03修正版)。
-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案例(10 )侵害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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