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為加快乾淨及綠色能源技術發展,針對這類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緩和氣候變遷衝擊的產品製程,公告新的加速審查辦法:氣候變遷緩和試辦計畫(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Pilot Program)。試行期間最長一年,名額最多為1000件。
USPTO局長Kathi Vidal 2022年5月24日出席美國能源高等研究計劃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Energy (ARPA-E))能源創新高峰會,公開致詞[1] 時表示,USPTO為加快乾淨及綠色能源技術發展,針對這類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緩和氣候變遷衝擊的產品製程,特別設計了新的加速審查辦法:氣候變遷緩和試辦計畫(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Pilot Program)。根據Vidal說法,去年USPTO受理的這類申請案約4萬件,占全年USPTO受理新申請案量的近7%。美國《聯邦公報》已於2022年6月3日刊出此一辦法的生效日期、適用要件等細節[2] 。
期間及名額
這項辦法自2022年6月3日起生效,結束日暫定為2023年6月5日,但USPTO另設有1000件名額上限,若名額在2023年6月4日或該日前用完,將提前結束試行。目前USPTO官網已可找到這項辦法的相關網頁[3] ,未來也會公布所收申請件數及准予加入的案件量,以供公眾參考。
適用客體
申請人毋須繳額外規費或提交審查支持文件等附件,但申請案需符合以下全部要件:
需為非Reissue的美國發明正式案,利用Patent Center平台提交DOCX格式的新案說明書、摘要及請求項,且有ADS提示全部發明人法定姓名及通訊地址;
可主張美國暫時案或外國先申請案優先權,無數量限制。但若主張先申請美國正式案或指定美國PCT案優先權,優先權案最多只能有一件;
所請發明可用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屬規定CPC技術類別[4] 。審查官來電要求選組時,需無異議選組,且限選擇本項辦法適格發明。回覆非終局OA時可提修正刪除請求項,但務須保留至少一項本項辦法適格發明的相關請求項;
申請案繫屬於USPTO程序期間,所提或經修正後的請求項,獨立項最多3項,總項數最多20項,無多重附屬項。審查官可拒絕接受會導致請求項數違反這項要件的修正;
(任一共同)發明人最多只有另四件申請案依本項辦法獲加速審查資格;
不得請求不公開,若先前曾於新案送件時併提不公開請求,應撤回不公開請求;
申請日或PCT美國國家階段進入日起30天內,需藉Patent Center遞交規定請求書PTO/SB/457。這一制式表格除載入本項辦法適用要件,並聲明申請案符合各項參加要件、同意接受全部參加規定,並聲明申請人相信加快其申請案審查可能於氣候環境有益;
申請案尚未寄發1st OA(含選組通知)。
審查規定
USPTO將等申請案已達可實審狀態,才審核案件狀況是否滿足參加本項辦法所有要件,若是,可登錄Special Status。除特殊程序(例:被要求保密、進入Derivation程序、加提37 CFR 1.81-1.183)期間的例外情況,申請案依本項辦法登錄Special Status後,直到官方製發第一次實審報告(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s (FAOM)),享有實審加速審查優惠。
若未符合全部要件,官方將通知申請人,一般給一次補正機會,可在通知寄發日起30天或一個月(取較長期限)內附PTO/SB/457表再提請求,這一期限不得引用37 CFR 1.136(a)繳費延長。但若不合格項目包括未於申請日或PCT美國國家階段進入日起30天內提出參加請求、主張複數件先申請美國正式案或指定美國PCT案優先權、所請發明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無關,即無補正機會。
審查官認為所請發明不符合發明單一性時,將先電話要求選組,申請人需無異議電話選組,且限選擇本項辦法適格發明。未同意於電話中無異議選組(審查官提出電話面詢要求,但申請人未在5個工作天內回應,視同申請人拒絕於電話中無異議選組),審查官將改發文字選組通知,同時申請案也會喪失Special Status加急資格。
進入加急軌道後,申請人無法主動請求撤銷Special Status,但可考慮讓申請案廢案,以間接達成同樣效果。而和其他加速審查辦法一樣的是,一申請案依本項辦法獲登錄Special Status後,其子案不當然繼承母案的加速審查資格,如子案也希望取得相同效果,需滿足辦法各項要件主動再向USPTO遞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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