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際各專利局間審查結果合作分享的精神,我國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簡稱TIPO) 自2011年9月1日起,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為提高各國專利局間審查成果互相分享並促進PPH合作之效益,智慧局從2012年3月1日起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只要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申請條件,智慧局將予以加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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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TW-SUPA方案,若申請人以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第一申請局 (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之後向PPH簽訂國專利局提出外國對應申請案時,申請人即可向智慧局提出TW-SUPA方案申請加速審查。
經智慧局審查後,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申請人可據以向PPH簽訂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加速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審查。應注意的是,本方案適用對象限於「以台灣智慧財產局作為第一申請局之 發明專利 申請案」 ;若以智慧局為第二申請局後,再欲申請以智慧局作為先審查局,雖符合PPH MOTTAINAI要求,但卻非TW-SUPA方案的適用對象。
圖一、TW-SUPA方案申請示意圖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申請要件
僅有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TW-SUPA申請,只要符合TW-SUPA方案申請要件,發明專利申請人之國籍或身分並無限制。提出TW-SUPA申請的時點,須在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前,申請人必須在不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 6 個月內 ,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但不得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TW-SUPA申請,避免造成相關程序複雜化,不利案件管控且增加行政成本。
綜上所述,依TW-SUPA方案提出之專利申請案須滿足以下三要件:
(一)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其係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該外國須為PPH或PPH MOTTAINAI簽訂國;
(二)提出申請之時點,不得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
(三)台灣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時應備妥申請書(須載明欲審查之台灣申請案案號,以及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受理國家、申請案號與申請日);若是外國對應申請案,須足以證明已在外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及案號,且已指定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之文件。申請規費為每件新台幣4,000元;申請人在提出TW-SUPA申請後,如經智慧局審查該申請案不符申請要件時,將全額退還申請人TW-SUPA之申請規費。
提出申請後,符合申請要件且文件齊備者,不會收到特別的通知,智慧財產局會將此案件納入TW-SUPA審查程序加速審查,並於6 個月內 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實際審查時間仍視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而定。不符合申請要件或文件不齊備者,智慧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通知後仍未符合者,該申請案將以正常程序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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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資料來源: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105年4月1日修正施行。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答客問,110年2月23日修正施行。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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