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審查主管機關為了提升專利審查效率、減少重複的案件檢索工作,藉由「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展開合作,當一專利申請案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專利申請人可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第二申請局便可參考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加速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目前與台灣實施一般型PPH計畫的協定國家有美國;實施增強型的協定國家則有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等國。
圖片來源:Pixabay
PPH計畫最早的起源,是2003年起歐、美、日三大專利局合作,開始彼此交換專利檢索成果的計畫,2006年美國與日本專利局首先以此架構開始試行PPH計劃。當申請人申請的專利範圍至少有一項已獲第一申請局准予專利後,申請人即可向第二申請局提出加速申請,使相對應申請案優先進入審查程式,可以更快獲得審查結果。
目前台灣參與PPH雙邊協定計劃試辦中的國家,包括美國(2011.9.1開始試辦)、日本(2012.5.1開始試辦)、西班牙(2013.10.1開始試辦)、韓國(2015.7.1開始試辦) 、波蘭(2017.8.1開始試辦) 、加拿大(2018.2.1開始試辦)。2020年起,台日、台韓已經從試行計畫進一步地成為永久型合作計畫。
表一、目前與台灣實施雙邊PPH的國家
實施國家
計畫內容
實施態樣
最早開始實施日期
( 含試行計畫 )
赴該國提出 PPH 申請的網頁
美國
臺美PPH
一般型PPH
2011年9月1日
美國專利商標局
日本
臺日PPH
增強型PPH
2012年5月1日
日本特許廳
西班牙
臺西PPH
增強型PPH
2013年10月1日
西班牙專利商標局
南韓
臺韓PPH
增強型PPH
2015年7月1日
韓國智慧財產局
波蘭
臺波PPH
增強型PPH
2017年8月1日
波蘭專利局
加拿大
臺加PPH
增強型PPH
107年2月1日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
資料來源:TIPO
PPH實施的樣態
PPH依其實施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態樣:
(1 )一般型PPH (Normal PPH ): 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2 )增強型PPH (PPH MOTTAINAI ): 不受一般型PPH中先後申請局的限制,只要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相關資料,使OLE得以利用OEE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圖一、PPH專利申請流程圖
資料來源:TIPO
目前與TIPO合作實施PPH計畫的外國專利局中,僅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實施一般型PPH計畫;台灣與日本特許廳、西班牙專利商標局、韓國智慧財產局、波蘭專利局及加拿大智慧財產局,均實施增強型PPH計畫。
PPH申請時點
僅有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PPH申請,新型和設計專利申請案皆不適用。提出PPH申請的時點,必須是申請人已經收到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前。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後,智慧財產局必須完成相關程式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申請人須在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才可提出PPH申請,否則將不會被智慧財產局受理。
適格的PPH申請案
若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1)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2)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美國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1)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2)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3)台灣申請案被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主張為優先權基礎案;
(4)台灣申請案與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當台灣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或PCT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台灣申請案。
PPH計劃可減輕專利局的審查負荷及加快審查速度,對於專利申請人來說,申請PPH可以更快獲得專利授權、降低專利申請成本,且提出PPH申請無需額外繳交規費;不過即使申請案獲OFF准予專利,並非表示OSF就一定會核准其專利申請。
資料來源: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發布日期:102年1月1日 。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答客問,107年2月1日修正。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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