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商標的前置準備,往往僅止於對圖樣的發想設計,並希望以此圖樣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卻忽略了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連結關係。因此常發生指定商品與服務有不合理、不需要、範圍過廣,甚至錯誤等情形,造成申請註冊的範圍與業者實際經營的業務或市場經營的型態顯不相符,而無法明確界定希望取得註冊保護的商標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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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是建構在商標圖樣與核准註冊的商品/服務名稱之上,在註冊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構成混淆誤認可能的後案申請與商業上的使用,而適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除了能明確界定權利範圍,在申請前端也可以節約申請規費,減少審查人員對不當、過多的名稱進行核對及釐清的審查負擔。而且,若對他人在後案的申請註冊案造成障礙,他人亦可能透過爭議程序對未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申請廢止註冊,此時,舉證責任及證據資料的認定等程序進行,都會為雙方帶來有形或無形的經濟負擔及時間的耗損。
為進一步使各界對於申請商標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一定的認識及了解,智慧局 (TIPO) 編製了「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下稱《手冊》),並同時製作「行業類別與商品/服務名稱分類組群對照參考表」,可使產業更清楚掌握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方向,並了解商品/服務間的類似關係,引導各產業對自身本業所應保護的商標權範圍,有更精確的認識。[1]
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分類說明
TIPO指出,申請商標註冊可由申請人主導的二個重要事項(也是審查上重要的判斷元素):一是商標的圖樣,一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其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為與國際間的商品及服務分類原則相調和,台灣自1994年起參採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標準(尼斯協定)」(尼斯分類)為原則,以利於行政管理,使申請人有所依循,便於分類查詢,並可依其類別統計申請商標註冊的情形,進行與其他國家在各產業申請商標註冊趨勢之比較分析。
尼斯分類主要是依商品及服務的功能、用途進行分類,《手冊》參照尼斯分類的各類別標題、說明注釋,作為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原則上,「製成品」以功能、用途作為判斷分類的首要原則,其次再考量商品製造的材料或使用方式,最後考量產製者等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分類的審酌依據;而服務分類則主要考量服務性質及內容的關聯性,其次就服務的對象或提供者加以判斷,作為服務分類的標準。
以下為尼斯分類商品與服務的一般說明簡介:
「商品」的分類原則
(一)商品為製成品者,原則上以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手套」商品,依其功用為防事故、醫療、絕緣、家事清潔、禦寒、運動等用途,分別歸屬於第09、10、17、21、25、28等不同類別。又「繃帶」商品,如醫療外科用的「包紮繃帶」歸屬於第05類敷藥用材料;支撐身體、肌肉或矯形用途的「彈性繃帶」或「矯形繃帶」則屬於第10類醫療器材商品。
(二)商品如為複合多功能的組合製成品,則依其主要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同時兼具鬧鐘與收音機功能的裝置,如其主要功能係作為計時之用,則可指明為「附有收音機功能之鬧鐘」歸屬於第14類;如主要功能係強調收音機用途,則可指明為「附有鬧鐘裝置之收音機」歸屬於第09類。現今市面上常見「智慧型手錶」,同時具有計時、通話、音訊、感測、記錄等複合功能,顯與第14類的傳統型手錶差異甚大,故其主要功用為穿戴式電子裝置,應屬於第09類商品。
(三)商品如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則依商品製造組成的材料成分加以分類。
例如:建築材料主要區分金屬製與非金屬製,分別歸屬於第06類與第19類;又如「擺飾品」的商品用途,並未列在任何類別標題或說明注釋中,其可能由普通金屬、貴重金屬、紙、混凝土、大理石、石膏、木、塑膠、玻璃、陶瓷等材料所製成,而應分別歸屬於第06、14、16、19、20或21類。
(四)商品依其組成的材料成分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材料製成,則依其主要材料成分進行分類。
例如:「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依主要成分為牛奶的屬性,歸於第29類;而「加奶咖啡飲料」本質上為咖啡飲料,則屬於第30類。
(五)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他用途者,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自行車飛輪」是主要構成自行車的一部分,且不會用於其他用途,是與自行車同歸屬於第12類。
(六)用於盛裝商品的專用容器(盒、包),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筆記型電腦包」為依筆記型電腦大小設計,具有防撞、防水等專門功能的手提包,與筆記型電腦同歸屬於第09類;如僅為一般「公事包」、「背包」則歸屬於第18類。
「服務」的分類原則
(一)依據服務所屬的行業,並結合服務的目的性質、內容、方式、對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廣告片製作」是為他人製作商業上廣告相關服務,屬於第35類;「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本質上為提供娛樂相關的服務,則屬於第41類。但「電視購物節目製作」應係為他人宣傳行銷所從事廣告性質的服務,屬於第35類。又「各式建築物之營建」屬於第37類,但附屬於建築的某些服務歸屬在其他類別,例如:「營建計劃之商業專案管理服務」屬於第35類;「安排營建專案融資」屬於第36類;「建築製圖」及「建築設計」服務通常為專業人員所提供之科學或技術性服務,屬於第42類。
(二)租賃服務原則上與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
例如:「洗碗機出租」係出租洗碗機以達到清潔的目的,應與提供清潔相關服務同屬於第37類,同理適用於出租任何機器用來烘乾碗盤、洗滌衣物以及一般清潔目的者,皆歸屬於同一類。又「藝術品」屬於裝飾用途,與第41類提供娛樂或教育文化活動相關,是「藝術品出租」屬第41類。
(三)提供建議、資訊或諮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一類別。
例如:「提供旅遊資訊」與「安排旅遊」類別服務性質相關,是同屬於第39類;「有關餐食準備之資訊和諮詢」與「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性質相關,同屬於第43類。
本局各項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分類編碼,係依尼斯分類所訂的類別名稱順序,第1類至34類為商品類別;35類至45類為服務類別,於類別項下區分組群,並視商品及服務性質,在各組群項下細分為小類組;組群以4碼數字表示;小類組則以6碼數字表示,數字的前兩碼表示類別。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參考名稱,本局編撰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提供各界申請註冊商標填寫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時參考利用,亦可透過本局網站商標檢索系統,依序點選「布林資料查詢」項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進行檢索查詢。
「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除列有尼斯分類所公告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之外,我國特有的商品及行業,如果可以清楚傳達經營業務的內容,都會納入可指定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例如:臭豆腐(第29類)、香冥紙、祭祀用紙製假禮品(第16類)、算盤(第9類)、坐月子中心(第44類)、夾娃娃機遊樂場(第41類)等等。此外,透過本局網站查詢,如果後端顯示該名稱已有多次查詢紀錄時,本局亦會適時檢討更新為可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以因應市場需求。
參考資料:
-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TIPO
備註: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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