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究竟申請商標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依據商標法18條及29條規定,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不得註冊為商標。
商標註冊保護的權利客體為「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及「團體商標權」共4種。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申請商標註冊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惟依商標法第6條規定,若申請人於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就一定要委任在國內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
一般商標的註冊申請沒有特別的資格限制,只要是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都可以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如果要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等,則另有資格限制如下: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為都是提供給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例如台灣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協會、中華捐血運動協會;而證明標章的申請人則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例如經濟部能源局。
為了搶得商標註冊先機,設立中的公司也可以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在實務上認定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於公司設立登記後,必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值得注意的是,外國公司不可以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主要是因為分公司不具獨立的法人格,故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此外,台灣總代理商如果未經果國外原廠同意,也不得將國外商標在台註冊為自己所用,只能以外國廠商名義申請。
此外,如果像是家族企業、合夥企業……等等,有二位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也是可以的。依商標法第7條:「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參考資料:
- 商標FAQ,智慧局商標主題網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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