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是用來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的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的近似設計,使其與原設計具有同等的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的保護效果,因此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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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之設計專利制度。一般而言,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時,只能就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但若為同一申請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創作,則可以利用該制度申請設計及其衍生設計,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
申請衍生設計的時間點,必須在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申請;另外,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若主張優先權者,不得早於其優先權日)。
表一、衍生設計專利相關法條
條號 |
內容 |
第 127 條 |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
第 128 條 |
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設計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設計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前三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不適用之:
一、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
二、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者,該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判斷是否符合衍生設計之定義,係就同一申請人所申請之衍生設計及其原設計之申請專利之設計為比對範圍,據以判斷該衍生設計申請案是否近似於原設計申請案。申請專利之設計近似的判斷,包括以下三點:(1)近似之外觀應用於相同之物品;(2)相同之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及(3)近似之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三種態樣。
衍生設計專利要件與效果
衍生設計專利,具有與原設計同等的專利權利保護效果,其專利要件與一般設計之專利要件相同,均須符合專利法有關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及先申請原則等規定;但對於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或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其他二以上衍生設計申請案間,則不適用於專利法有關先申請原則之規定。衍生設計之專利要件判斷,係以衍生設計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之基準日。
衍生設計之效果如下:
(1)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2)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 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不符衍生設計專利的情況
審查時,若衍生設計與原設計有相同不予專利的理由,得同時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但若衍生設計已無與原設計相同不予專利之理由,但於原設計尚未取得權利的申請過程中,原設計申請案已撤回申請、已經審定不予專利或逾限未領證公告者,衍生設計申請案因不符合專利法所稱「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之定義,因此衍生設計亦不得准予專利。若遇到這種情況,申請人得將衍生設計改請為設計;如有二個以上之衍生設計且彼此間仍為近似設計者,得擇一改請為設計,其餘改請為該設計之衍生設計。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以不符衍生設計之定義為理由,不予衍生設計專利:
(1) 申請專利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完全相同,即物品相同且外觀相同者;
(2) 申請專利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不近似,即物品不相同亦不近似,或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
(3) 在原設計尚未取得權利之申請過程中,原設計已撤回申請、已經審定不予專利或逾限未領證公告者。
申請衍生設計說明書
申請設計專利的說明書,內容應包含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其中,若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而申請衍生設計,設計名稱亦應明確、簡要指定所施予的物品,並應與申請專利的設計內容一致,不得冠以無關文字。不過,衍生設計的設計名稱無須與原設計完全相同,例如申請鋼珠筆為原申請案鋼筆之衍生設計,其設計名稱應記載為「鋼珠筆」,不須改為「鋼筆衍生一」。
由於衍生設計係與原設計為近似之設計,其態樣包括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或近似物品,或相同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因此,若為近似物品者,得於衍生設計說明書中之物品用途欄位中,載明其與原設計所應用物品近似之相關說明或差異部分;若為近似外觀者,得於衍生設計說明書中之設計說明欄位,載明其與原設計外觀近似之相關說明或其差異部分。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專利Q&A(2020-09-03修正版)。
- 行政院公報,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2016 年版。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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