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0月26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才會進行技術審查。「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若三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申請人可於申請專利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亦可於申請後三年內提出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斟酌。
圖片來源:Pixabay
根據專利法第38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如自申請日起(不含優先權日)三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因此,申請人以及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係就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有不予專利事由進行審查,依專利法規定,是否准予發明專利,應審酌之事項如下:
(1)發明之定義。
(2)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
(3)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
(4)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事由。
(5)記載要件。
(6)先申請原則。
(7)同人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不依期擇一,或其新型專利於發明專利審定前已不存在。
(8)單一性要件。
(9)分割後之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10)修正超出原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11)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2)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3)改請後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只要有任一項不准專利事由,即可為不予專利審定,若無不准專利事由,則應予發明專利。
表一、「實體審查」之相關法源
條號 |
法條內容 |
專利法第36條 |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
之。 |
專利法第38條 |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
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
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
視為撤回。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如何申請實體審查
若要申請實體審查,可至智慧財產局官網下載「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書」,實體審查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案號;
(2)發明名稱;
(3)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4)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5)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申請實體審查後即進入審查程序,並已將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刊登公報周知,為避免第三人重複申請實體審查及審查經濟之考量,不得撤回實體審查申請。實體審查雖不能撤回,但若是申請人有實際需要,可直接申請撤回該發明案。
實體審查規費
實體審查每件費用為7000元,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在10項以內,且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合計在50頁以下;若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超過10項,每項將加收800元。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增加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則以50頁計。若申請專利範圍超過10 項,或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超過50 頁,在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時,應一併繳納包含超項費和超頁費在內的實體審查費。
由於「獨立項」和「附屬項」僅是記載形式上的差異,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實質內容的認定並無影響,均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和主張專利權的基本單位,因此申請實體審查時,均以請求項數為計費基礎,獨立項及附屬項都是逐項收取實體審查費。如申請時未同時提出實體審查,僅需先付申請規費3500 元即可。
有申請實體審查與未申請實體審查有何差異?
有申請實體審查者,智慧財產局將進行專利要件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核准審定書,申請人繳交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書,限期通知申復或修正,申請人如逾限未申復或修正,或申復或修正的結果無法克服不予專利之事由,將發給核駁審定書,不予專利。至於未申請實體審查者,智慧財產局不會進行專利要件審查。
圖一、發明專利案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須視審查類別而有不同時間,目前平均審結期間為21個月,發明專利申請案若符合加速審查AEP,或專利高速公路PPH 規定或優先審查者,亦可申請加速審查或優先審查。
如何得知發明申請案是否已申請實體審查?
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會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公開前申請實體審查者,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之內容中;公開後申請實體審查者,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之申請實體審查目錄中,公眾若想知道一項發明申請案是否已申請實體審查,可自發明公開公報查閱,除了利用智慧財產局網站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索系統」進行查詢,也可親至智慧財產局查閱或以電話查詢。
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及透明度,智慧財產局對於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案,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給予專利申請人。若由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時,通知進行實體審查的公文正本,會發通知給提出申請的第三人,並發副本通知給專利申請人。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專利Q&A(2020-09-03修正版)。
- 智慧財產局,認識專利,2017 年12 月版。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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