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期
2021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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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一案兩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如果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申請者的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均為同一天者,則以協議方式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但是,還是有例外的狀況,這種例外狀況即延伸出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的規定。

盡管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越來越短(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但與新型專利相比,後者因為只採形式審查不需要實審,因此可以更早獲得專利,有時候甚至在3-5個月內專利即可到手。為了盡快取得專利以便在市場上行使專利權,因此不少申請人會針對相同創作於同一天分別申請一「發明專利申請案」及與一「新型專利申請案」,如此一來不僅可儘早獲得新型專利權的保護,亦可同時保有發明專利權之較長專利權期間的保護。

由於這種「一案兩請」的情況越來越普及,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便對此部分詳細規範,新增了第32條,以明確規範當同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時,專利專責機關應如何審查。

專利法第32條: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專利法第32條的意思是說,如果當同一位申請人[1]就相同創作[2],於同日[3]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的時候,因為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後續當智慧局實體審查同一申請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如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但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如果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智慧局才能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而其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

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如果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必須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前,新型專利權要維持在有效的狀態。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沒有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都沒有聲明及其中一案沒有聲明,都不能在申請後補聲明。

還有一點必須要注意,就是申請人應負有於發明專利「公告前」維繫其新型專利權有效存續之義務,亦即在發明專利尚未公告前,必須維持新型專利的有效狀態。

首先,如果於發明專利審查時新型專利權年費已逾期,但仍在6個月之年費補繳期間,因尚未發生當然消滅之法律效果 ,非屬適用第32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但如果已超過6個月補繳期間,那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如果申請人未能及時依法申請獲准回復新型專利權,因發明專利審定時,新型仍處於當然消滅之狀態,智慧局即會審定不予發明專利。反之,如發明專利審定 (含初審及再查階段)時,新型專利業經准予回復專利權而有效存續者,即會依第32條第1項規定,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其次,當智慧局為一案兩請中之發明專利公告時,如果發現其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則該發明專利也會不予公告。

 

 

備註: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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