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賦與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實施其專利之權,因此一項發明或創作,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由於專利法故只應授予一個專利權,這項原則稱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
基於「一發明一專利原則」,一件發明或創作,只能提出一件專利申請案,倘若由於專利申請人研發成果的巧合,造成同一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或者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多數國家都採取「先申請原則」,以便決定誰能獲得專利權,台灣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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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專利法同樣採取「先申請原則」,由於發明與新型都是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根據專利法第31條規定,同一發明有二個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以其中「申請日」最早之申請案授予專利權,其他申請日較晚的專利申請案,因申請時已經不具備「新穎性」,將無法取得專利權。
圖一、「先申請原則」示意圖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另外,若不同申請人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除符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規定的情況外,均不予專利。
表一、「先申請原則」之相關法源
條號 |
法條內容 |
第 31 條 |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準用前三項規定。 |
第32 條 |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儘早取得專利「申請日」
根據專利法第25條,所謂專利「申請日」,係指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專利申請案,係於「申請日」發生專利申請之法律效果,當同一發明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案時,智慧財產局僅得就其「申請日」中最早者,准予專利。為了取得最早之申請日,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專利時,應注意依法備妥所有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當所有文件完成繳交智慧財產局之日,該件專利申請案才會產生申請效力。
「先申請原則」一方面鼓勵發明人儘早提出專利申請,加速公開其技術內容,同時也能避免相同的技術被重複開發或研究,確保最先申請者能獨自擁有專利權,避免同一發明授予兩個以上之專利權,造成專利權在權利行使上的混淆。
因此,為了確保能獲得專利,如有任何發明或創作,專利申請權人應儘早向各國政府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以便獲得最早的「申請日」。「申請日」將用來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也是判斷專利申請案件申請先後的基準日,故取得申請日的早晚,對於專利申請案之准駁影響甚鉅,專利申請人千萬不可忽視。
相關文章:
- 《IP小辭典》 專利申請日
資料來源:
- 智慧財產局,專利Q&A(2014-01-06修正版)。
- 智慧財產局,認識專利(2017-12月版)
- 資訊與科技教育司,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案例(5 )專利權的「先申請原則」。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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