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90年10月26日修正生效的專利法中,正式導入了發明專利的「早期公開制度」,這是台灣專利法劃時代的變革,也符合了國際發明專利的立法趨勢。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後,社會公眾才能得知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而所謂「發明早期公開」,是指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 (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 後經過18個月,即解除保密狀態,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提升產業競爭能力。已被公開之發明申請案,即屬於「先前技術」,得作為其他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引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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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公開時機
依專利法第37條規定,智慧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則為「最早優先權日」,以下皆同)後經過18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原則上,發明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18個月過後就會公開,但若15個月內尚未補齊文件者,將延至文件齊備後再進行公開作業[1]。
發明申請案於早期公開審查時,不會進行可專利性審查。發明申請案只要經程序審查文件齊備,且有請求實體審查,即可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因此,發明申請案公開的時間,與進行實體審查的時間無關,也不會影響審定的時間。
發明早期公開的目的,在於避免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申請人不得請求不公開或延後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否則將喪失早期公開制度的意義。如果要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仍會被公開申請內容,則取決於撤回的時間點。申請人如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時,原則上該申請案不會被公開;但如已逾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5個月才申請撤回,該申請案仍將公開。另外,發明申請案於公開前已核准並公告於專利公報,取得專利權者,仍將自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18個月後,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
發明申請案如有撤回優先權主張、處分不受理優先權主張或視為未主張優先權時,經申請人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其公開日將改自申請日後計算18個月;如果申請時有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而原先最早之優先權主張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則以其餘受理的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公開。但申請人若在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才撤回最早的優先權主張者,該申請案仍將公開。
提早公開專利的優點
雖然專利法規定是經18個月後公開,申請人也可以申請提早公開,根據專利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只要具備提早公開申請書,並繳納申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即可申請提早公開其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即可申請提早公開,但必須等申請案程序審查文件齊備後,智慧局才會進行早期公開審查及後續公開作業。若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已超過18個月,才申請分割或改請為發明的申請案,因為是援用原申請日,自原申請日起可能已超過18個月,因此將儘速公開。
請求提前公開專利,對於申請人有什麼好處呢?發明專利申請案由於權利未定,無法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因此容易遭到侵權仿冒,但若申請提前公開專利,則可申請優先審查專利。根據專利法第40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2]。發明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選擇提早公開專利,在遇到侵權時可以申請優先審查,對於電子產品等生命周期比較短的技術而言,早日授權將可以提高專利的利用率。
在發明申請案公開後,如有第三人實施公開的技術內容,專利申請人是可以請求賠償的。根據專利法第41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的補償金[3]。對於明知發明申請案已經公開,在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賠償。但要注意補償金之請求權,自核准專利公告之日起算,兩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發明申請案不予公開的情形
發明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不予公開:
(1) 不合規定之程式者。
(2) 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撤回申請案者。另依專利法第30條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其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將自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故該先申請案亦不予公開。
(3)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4)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除了以上情形以外,所有之發明申請案均應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申請不公開。
發明早期公開資料,將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報載明之事項如下:
(1) 申請案號。
(2) 公開編號。
(3) 公開日。
(4) 國際專利分類。
(5) 申請日。
(6) 發明名稱。
(7) 發明人姓名。
(8)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9) 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10) 摘要。
(11) 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及其符號說明。
(12) 主張專利法第28 條第1 項優先權之各第1 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
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3) 主張專利法第30條第1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4]。
(14) 有無申請實體審查[5]。
資料來源:
- 智慧財產局,專利Q&A(2020-09-03修正版)。
- 智慧財產局,認識專利(2017-12月版)
- 資訊與科技教育司,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案例(7 )發明專利的「早期公開制度」。
備註:
- 專利法第37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
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
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
一、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一項、前項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 專利法第40條。
- 專利法第41條。
- 專利法第30條。
-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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