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9年10月16日獲得澳洲參議院通過的《智慧財產權法修正(生產力委員會回應第2部分和其他措施)案2020》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Response Part 2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0) 已於2020年2月26日獲得澳洲皇室御准,正式成為法律。其中爭議最大也醞釀了好一段時間的廢除新型專利 (Innovation Patent)修正條文,也正式拍板定案,逐步淘汰的過渡期從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也就是說,2021年8月25日是最後一天可以遞交澳洲新型專利申請的日子,自明年8月26日起,澳洲智財局即不再接受新型專利的申請。
圖片來源:Flickr
政府認為新型專利危害中小企業創新 中小企業不認同
澳洲現有的專利制度下有兩種專利,分別為標準專利 ( standard patent)和新型專利 (innovation patent),另外,還可以就設計的部分申請設計保護。台灣智慧局將Innovation Patent翻譯成「創新專利」[1] ,但筆者認為它跟台灣的新型專利特性雷同:包括費用相對便宜、無須實審、核准快及保護年限短等;因此中文稱之為新型專利比較合適,讀者也比較容易理解。
表1. 澳洲專利相關資訊
標準專利 (standard patent)
新型專利 (innovation patents)
申請種類
臨時申請、完整申請、國際申請
臨時申請、完整申請
保護年限
自申請日起20年;藥物專利為25年
自申請日起8年
不予專利之標的
人類和人類繁殖的生物學方法
(1)人類和人類繁殖的生物學方法、(2)動植物和動植物繁殖的生物學方法
非屬發明之類型
(1)無法實施的發現、(2)單純的想法、(3)僅僅為策畫或計畫、(4)科學理論、(5)數學算法
優先權年限
12個月
12個月
優惠期
12個月
12個月
公布時間
自優先日期起18個月和在審定時;申請人可提出提早公布之請求
在核准和認證時
審查制度
實審制
形式審查;可選擇請求實審
專利要件
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
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
資料來源:澳洲(Australia)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TIPO
就2018年的統計數據觀之,澳洲IPO (IP Australian)於2018年共接獲29,957件標準專利申請,比2017年上升超過3%;而新型專利及分割案的申請案則是收到了2,257件,與2017相比大大提升了24%。
值得一提的是,在澳洲申請新型專利的都是中小企業比較多,而當地中小企業與澳洲政府單位對新型專利的看法似乎並不一致。事實上,澳洲不少中小企業相關團體,包括成員數超過 30萬的澳洲工商總會 (Australi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在內,都希望可以保留新型專利,但政府相關決策人員卻持反對意見。
對中小企業來講,申請新型專利費用比標準專利相對便宜,加上不用實審,核准快,因此是市場卡位及試水溫的好工具,但澳洲政府卻不是這樣想。
為了推動立法以逐步淘汰新型專利,澳洲IPO於2019年9月16日即在其官網發表一篇題為「Innovation patents harm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新型專利危害小企業創新)的文章[2] 。文章指出經濟數據顯示新型專利制度每年讓澳洲全部企業產生1100萬澳元的淨成本,但不但未能激勵研發,反而提供機會讓大企業阻止中小型企業進行創新。
大企業將新型專利用作抑制競爭的戰略工具
文章指大企業會利用新型專利創建專利叢林來對付中小企業,即針對中小型企業的產品申請了一系列新型專利;這些策略會使中小企業的經營自由窒息而死,難以與大企業競爭。 於2017年,大型企業和外國申請人獲准的強制性(enforceable)新型專利的數量幾乎是中小企業的4倍。
此外,文章又指出低門檻和未經實質審查的新型專利為中小型企業在何處可自由經營 (Freedom to operate)帶來不確定性,正在削弱中小企業對創新和投資的信心。
還有更重要的是新型專利使澳洲的創新者在海外市場面臨風險:如果企業要出口,想通過新型專利獲得保護可能適得其反。因為新型專利在國外未被認可,並且不能用以作外國專利的基礎(即不可透過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其他國家專利)。然而,新型專利公開了中小型企業的發明,在海外會有被模仿的風險。
逐步淘汰新型專利的進程
依據澳洲智財法修正案2020,淘汰新型專利的時程及細節如下:
● 自從2021年8月26日起,人民將無法再申請新的新型專利,所以如果有需要申請請於2021年8月25日前提出。
● 於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交的新型專利將繼續有效,直至到期為止。這將確保當前的權利持有者的權利不會被剝奪。
● 如果母案的申請是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交的,那申請人仍然可以在2021年8月26日之後提交新型專利分割案申請。
● 如果標準專利申請是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交的,那申請人仍然可以將標準專利申請轉換為新型專利申請。
● 對於新型專利的延遲提交,將不會有所延展。
※ 參考資料: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Response Part 2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0
備註: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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