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外觀之全部或部分可申請設計專利保護,但一台車壽命長達2、30年,並非每個使用者都有錢購買原廠零件,為了考量車輛安全與使用人維修權益,歐洲部分國家有維修零件豁免設計保護的規定。但長期以來,德國、法國作為汽車製造大國,一直反對引入維修零件豁免規定。2019年11月,法國國會通過移動導向法,正式納入汽車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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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設計保護維修豁免條款爭議
在歐盟共同體設計規章(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中,雖然有維修用零件的維修免責條款(歐盟設計規章第110條),但是歐盟設計保護指令(Directive 98/71/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中,卻沒有維修豁免條款。
歐盟執委會於2004年9月14日,曾正式提出歐盟設計指令的修法建議[1] ,希望將原來的第14條,修改為引入複合產品之零組件維修免責條款[2] 。但部分歐洲國家有生產汽車者,例如德國、法國、瑞典等國的反對,該草案經過了十年的爭辯仍然無法通過,最後歐盟執委會於2014年5月,撤回該修法提案[3] 。不過在這樣的討論過程中,包括英國、義大利等也有生產汽車的國家,願意考量汽車使用者的維修權益,修法納入了維修豁免條款。
令人跌破眼鏡的是,法國同樣作為汽車製造大國,考量到老舊車輛的使用安全、車輛使用者的維修權益,在2019年11月所通過的移動導向法中,正式引入了汽車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
法國2019年11月通過移動導向法
在全球能源侷限、氣候變遷下,為解決各種交通運輸問題,尤其針對不同人民的貧富不均、不同地區的公共運輸發展程度,法國政府於2018年11月,提出了一個龐大的「移動導向法」(Law on Mobility Orientation (LOM))。
經過約一年的討論、辯論、修改,法國國會終於於2019年11月19日,正式通過這部企圖心龐大的移動導向法。該法目的就是要解決法國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人民的每天交通問題,並考量到環境能源的發展。其立法目的非常崇高,希望未來能夠徹底改變法國人民的交通習慣,改成永續的方式。其也希望解決交通上的不平等問題,並促進軟性的、永續的、共享的移動方式[4] 。
導入汽車備用零件市場自由化
該法內容太過龐大,本文無法逐一介紹。但筆者最關心的,則是在設計專利法上爭論的維修免責條款。該法在第五編第一章「促進個人安全與交通安全」(TITLE V - CHAPTER I st - Enhance Safety and Security)中,最新通過版本的第110條,規定了汽車備用零件市場的自由化(Liberalization of the automotive spare parts market),納入汽車維修用零件的著作權豁免與設計權豁免條款。
首先說明法國汽車零件的智財法律保護。在法國,汽車外觀,若符合訴諸外觀、新穎性或創作性,可受設計權保護,保護期間為25年;若符合原創性要件,也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保護期間為70年[5] 。
汽車維修備用零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國移動導向法第110條第1項,主要是針對維修備用零件,新增著作權法的例外規定[6] 。
根據第110條第1項:「在智慧財產權法典第122-5條(著作權人不得禁止之事項)的第11項後面,增加第12項:第 12 項:製造、使用、銷售零件,其目的乃是為了回復屬於高速公路法第 110-1 條所定義的動力車輛或拖車的原始外觀。 [7] 」,也就是說,一旦可受著作權保護的備用零件公開,著作權人就不可禁止該備用零件的製造、使用與銷售,而該項的生效日為2020年1月1日。
汽車設計權保護從25年縮短為10年
其次,針對設計權的保護,移動導向法第110條第2項,創設了例外規定。
第2項:「智慧財產權法第二部分的第五本、第一編、第三章修正如下:...」
第2項第1款:「第513-1條,新增一項規定如下:『本條第一項所規定的25年保護期間,針對第 513-6 條第四項所提到的項目,其保護縮短為 10 年。 』」該規定從2021年1日生效。
雖然維修豁免條款對於維修用零件的製造、銷售可豁免於設計保護,但並不代表該外觀設計就沒有設計權。若是其他車廠也使用相同或近似設計,仍會侵害該設計權。而這一項的修正,乃將汽車零件設計權的保護,縮短為10年。
汽車維修用備用零件分二種類型豁免於設計侵權
第2項第2款規定:「智慧財產權法第513-6條(設計權效力不及事項),新增第四項,第四項規定如下: 4.為了回復屬於高速公路法第110-1條所定義的動力車輛或拖車的原始外觀,對下述項目有關之行為:
(a) 涉及玻璃、燈光、鏡子有關之零件( glazing, optics and mirrors );
(b) 或設備製造商所製造的原始零件。( 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 ) 」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燈光、鏡子有關的備用零件,從2020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備用零件,從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國汽車備用零件市場中,(a)部分所指的玻璃、燈光、鏡子等零件,佔了所有備用零件市場的30%[8] 。至於所謂的設備製造商所製造的原始零件,乃指並非原車廠自行製造的新車上的零件,而是原車廠授權合作的設備製造商所製造的零件。根據統計,原車廠在新車上製造的零件約佔20%,其他新車上80%的零件是由設備製造商製造[9] 。
法國憲法委員會認為立法程序有瑕疵
原來法國政府在2018年11月提案時,並沒有這麼多條文,是在參議院討論時,加入了部分新的條文。後來國民議會也在參議院修正的版本上繼續討論。但此法案通過後,部分議員直接請求法國憲法委員會解釋其是否合憲。
法國憲法委員會於2019年12月20日做出解釋認為,根據法國憲法第45條第1項的衍生解釋,國會在審查法案時,修改或新增的條文必須與原來一讀的草案有直接或間接關連。但包括第110條在內的部分條文,與法案一讀時的其他條文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關連,最後認為部分條文因立法程序瑕疵而違憲[10] 。
雖然因部分條文被宣告違憲,導致汽車備用零件條款不能如期於2020年1月正式上路。但既然當初這些條文都得到法國參議院與國民議會的多數通過,應該有機會再次重跑程序後通過。
臺灣政府應考量產業政策、車輛安全與駕駛人權益
關於車輛維修備用零件是否侵害設計權或設計專利的問題,賓士汽車的製造商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Daimler AG),曾於2017年3月9日,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台灣的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告其生產的維修用車燈,侵害其設計專利[11] 。而智財法院於2019年8月的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判決帝寶工業一審敗訴。
這則訴訟與一審判決,引起國內汽車零組件產業高度關注。這次連汽車製造大國法國的國會多數,都為了人民通勤、運輸權益,考量到部分使用人的維修權益,而願意引入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台灣作為車用零件製造重地,政府是否也應該考量台灣產業發展、老舊車輛安全、駕駛人維修需要,引進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
備註: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98/71/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SEC(2004) 1097}, Brussels, 14.9.2004, COM(2004) 582 final.
Id. at 12.
ECAR, The Repairs Clause, http://www.ecar-alliance.eu/the-repairs-clause/.
Adoption of the Law of Mobility Orientation by the French Parliament, Posted on 09 December 2019, https://www.via-id.com/en/adoption-de-la-loi-dorientation-des-mobilites-par-le-parlement/ .
Designs: the liberalization of spare parts in France, coming soon?, http://www.bdl-ip.com/jp/actualites/flash-info/id-200-designs-the-liberalization-of-spare-parts-in-france-coming-soon-i-beau-de-lomenie?fbclid=IwAR0f8zuhs9s8tZ_BPjWuVXw6aOfI8EzFKjz1wLqxWTnealFF-gXiJMNjVdk .
Id.
完整條文為法文,請見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5/ta/tap0349.pdf .
Supra note 5.
https://www.avatacar.com/blog/entretien-revision/les-pieces-techniques-dorigine/ .
法國憲法委員會之意見,Décision n° 2019-794 DC du 20 décembre 2019,https://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decision/2019/2019794DC.htm,第55-64 段。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專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2019/8/16)。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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