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2019下半年臺灣與中國對於專利制度的修正,可說是接踵而來。諸如分割申請、更正與延遲審查……等,現將重點為各位讀者說明如下。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首先,先簡介臺灣的修正規範
- 分割申請時間點放寬
現行專利申請案提出分割的時間,依據申請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發明申請案,不論是初審或是再審查,均可在審定書前提出。惟收到初審核駁審定書到再審查申請繫屬智慧局前,不可提出分割申請。另外,也可在收到初審核准審定書後的30日內提出分割申請。新型申請案則僅可於收到處分前提出。設計申請案,原則上同於發明申請案,但於收到初審核准審定書後的30日內是不可提出分割申請。
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分割規範修正為:設計申請案的規範沒有變動;發明申請案除原規範外,增加於收到再審查核准審定書後,也可提出分割申請,並將原30日的期限拉長至3個月,給予申請人更長的時間考慮;而新型申請案則除原規範外,增加在收到核准處分書後的3個月內也可以提出分割申請。
- 再分割案援引原申請聲明
當提出再分割申請時,可以援引原申請案的聲明,但必須同時間提出,不可以事後補援引聲明。
- 新型專利權單獨申請更正時間限制
原新型專利權更正時間點均同於發明與設計,惟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規範則限縮時間,僅得於新型專利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方可提出更正。
- 專利權更正申請與舉發案重疊時之提出限制
若更正申請案與舉發案有時間重疊時,除非在舉發受理前已經提出更正申請,否則,在舉發案受理後,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方可提出更正,但是若專利權有民事或行政訴訟繫屬,且有更正必要時,則不受前述三個時間點限制。
- 更正與舉發案同生死
當利權舉發案與更正案時間重疊時,且舉發人合法撤回舉發者,則更正申請案原則上與舉發案一同被視為撤回。若申請人於收到智慧局通知,詢問更正申請案是否續行處理時,可以表明續行處理,如此更正案將繼續被審理並做出處分。
- 增加舉發補充理由與證據時限失權效果
於規範中對於舉發人補充舉發證據與理由的提出期限並未規範,僅是規定「為避免程序延宕,如事證已臻明確或舉發人有遲滯審查之虞者,對於舉發人的補充證據或理由,得不交付專利權人。」現新規範增加提出時限與失權效果,也就是說,舉發人於舉發申請3個月內,應提出補充證據或理由,若是超過該期限方提出者,依法不予以審酌,也不交付專利權人提出答辯。
- 設計申請案專利權期間延長為15年。
接下來介紹中國的修正
中國的修正則僅對審查指南予以修正,也是從2019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 再分案申請基礎規範
依據審查員發出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書中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時,申請人依照該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時,則遞交分案的時間點是以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案為基礎。此與申請人主動提出再分案的時間點不同,因申請人主動提出再分案的遞交時間審查基礎,是以原申請案為基礎。
- 分割案申請人與原申請案不相同的處理方式變更
原審查基準中對於前後案申請人不相同時,可以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文件就可以解決此問題。修正後則刪除此項方式,限制提出分案時申請人必須與原申請案相同,若是不相同者,則會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的通知書。再分案的處理也是相同,就是再分案申請人必須同於分案申請人。
- 轉讓或贈與登記證明文件必須有雙方簽署或蓋章,不可僅以單方簽署的文件辦理登記。
- 圖形用戶介面之外觀設計申請要求
對於該項申請的產品名稱、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以及簡要說明,均增加相關的要求與規範。
- 違反社會公德拒絕授予專利權理由受限
對於「是利用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日以內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細胞」的發明創造,不得以違犯社會公德為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 以公知常識為核駁理由時,審查員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非如舊規範,可以「說明理由」帶過。
- 對於申請案發明與現有技術的理解以及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問題,與審查員溝通的方式增加視頻會議或電子郵件方式。惟此討論內容僅是置入卷夾中,若申請人希望討論內容,確實反映到申請案中者,仍是必須提出正式的修改申請。
- 優先審查規範納入審查基準中
CNIPA多年以前已經發佈「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用優先權審查的適用狀況與程序規範,在於審查基準中僅是再聲明有此措施。但對於同一申請人同一申請日,對相同的發明創造,提出發明與實用新型申請者,則對於該發明申請案一般是不適用優先審查。
- 延遲審查制度納入
對於發明與外觀設計申請案,申請人可以提出延遲審查,發明申請案必須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一併提出,而外觀設計則必須在提交申請時一併提出。延遲審查期限是從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
|
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