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期
2018 年 0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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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曲獎頒獎典禮上即席演唱,是否會侵害音樂著作權?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在今年剛舉辦的第29屆金曲獎頒獎典禮上,有部分領獎人、頒獎人或台下入圍者,在頒獎典禮上公開演唱音樂著作[1]。雖然這樣的表演熱絡起整個場子,但若該演唱行為未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其實可能會侵害他人音樂著作權的!

音樂著作之性質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簡稱《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就流行歌曲而言,其音樂著作通常為樂譜與歌詞的組合。

不過,從創作過程而言,仍有歌詞與樂譜分離的可能性。以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為例[2],該案法院認為「系爭歌詞係由告訴人先行創作完成後」,因某A「欲發行專輯,告訴人始授權同意[A]利用系爭歌詞發行專輯一次」,因而「系爭歌詞與[A]所創作之樂曲既係分別創作,而系爭歌詞又僅授權[A]利用一次,自非不可與[A]所創作之樂曲分離個別加以利用,自屬獨立之音樂創作,而非著作權法第8條所指之共同著作」。亦即,樂譜和歌詞分別為獨立的著作,而僅因著作之利用而結合為一體,又可稱「結合著作」。

單純的歌詞做為一種音樂著作,但歌詞本身事實上是種語文著作,因為其屬於文字的組合。歌詞所具有的兩種著作類型應如何區分,其結果將導致著作財產權範圍的差異。唯有語文著作之權利人才有公開口述權,專有「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若認可歌詞得做為流行歌曲之獨立類型(例如饒舌),則應承認音樂著作應具有語言著作的性質,而將公開口述權衍生至流行類之音樂著作,以求保護之完整。

另當創作完流行歌曲後,進一步錄製成專輯。在錄製過程中則產生與該音樂著作有關的錄音著作。根據《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錄音著作指「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傳統的附著物是唱片或膠捲,但在數位時代,附著物已經是數位化而為記憶體裝置。錄音著作做為音樂著作的另一種表達形式,而以獨立的著作權保護並利用或交易。

金曲獎頒獎典禮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

金曲獎頒獎典禮上有諸多歌曲表演,就涉及到相關著作的利用行為。如果是現場演奏,則屬單純的音樂著作利用;但如果是採播放原專輯內音樂之方式,其涉及歌曲的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等兩種著作的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演出:指以 … 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另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3],「業者舉辦演唱會、見面會等相關活動,倘活動有以現場演唱之方法,向現場聽眾傳達音樂著作內容之行為,自屬於以公開演出方法利用著作之行為」。金曲獎頒獎典禮類似演場會,且有現場觀眾觀看演出。因此,表演者對現場觀眾演唱相關歌曲,此乃公開演出行為。

對音樂著作的權利人而言,根據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其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之權利。不過,對於錄音著作而言,根據同條第3項,「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針對同一首歌曲,如果採用現場演奏、清唱、或播放專輯音樂,則其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專屬權,而應獲得該音樂著作的權利人(通常是創作者)的同意。特別針對播放專輯音樂的方式,其亦屬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但該錄音著作的權利人僅能請求演出的報酬。

金曲獎的主辦單位必須在典禮舉行前,規劃欲演出的歌曲,而事先向音樂著作之權利人(通常是創作者)或錄音著作之權利人(通常是唱片公司)尋求授權。假如權利人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例如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MÜST),則通常集管團體會要求會員專屬授權公開演出權,因而必須從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而非原權利人同意即可,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香港歌手陳奕迅在今年金曲獎頒獎典禮上清唱歌曲「披風」,這首歌的著作人有二位,分別為作詞者易家揚(我國籍)及作曲者Jerald/譚傑明(即MJ,香港籍,香港樂團Mr.的主吉他手)[4]。根據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但「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雖然陳奕迅是這首歌的原唱,但並非詞曲的創作者,因而要在金曲獎上演唱該歌曲,典禮主辦單位必須同時獲得二個創作人的同意。假設一人已經同意,則因為典禮上的演唱有助於歌曲的推廣,故另一人應無理由不同意。再者,根據同條第2項,「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因此,可能僅尋求一人同意,即可取得系爭音樂著作之授權。

不過麻煩的是,由於易家揚有加入MÜST,故必須經由MÜST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另譚傑明部分,可能必須另外單獨尋求授權。譚為香港籍人士。如果譚有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則因為MÜST和該香港協會有互助協定,故可能由MÜST處取得授權即可。

未經同意的清唱行為與主辦單位之民事責任

假設金曲獎受獎人於頒獎典禮上的即席清唱屬未先獲得合法同意的表演行為,而主辦單位又不對清唱者的麥克風消音,則有共同侵害系爭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之疑慮。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5],關於「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根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開演出權之侵害其成因包括領獎人的清唱行為與典禮主辦單位提供麥克風之行為,缺一不可。雖主辦單位可能無法預期領獎人有即興演出,而無共同侵害著作權之意思聯絡,但因為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不論行為人間的互動,故主辦單位仍應負侵權責任。

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被告為雜誌出版社、出版人、與總編輯。該案法院認為其中二個被告「於系爭月刊侵害系爭著作之期間分別擔任系爭月刊之發行人、總編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任,而於未獲原告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重製系爭著作,致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自係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並有過失」,因而該二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典禮主辦單位對典禮進行的表演其著作權合法性有確認之責任,對於即席清唱行為亦是。雖無法事先預知受獎人之表現,但一旦發生即席清唱行為,其可採取相關措施來停止著作權的侵害,將麥克風消音即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辦單位也可請頒獎人或主持人提醒領獎人。如果主辦單位什麼措施都不採取,而放任侵害行為發生,其應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任」,而自然對相關著作權之侵害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問題

金曲獎頒獎典禮主辦單位可就預定表演的歌曲向相關集管團體尋求「個別授權」。以MÜST為例,其個別授權使用報酬費率(公告日:2010年8月12日)有營利為目的和非營利目的等二類使用[6]。由於金曲獎頒獎典禮採贈票(且明訂不准販售)之方式,且其屬國家主辦之音樂獎項,因而有公益性質[7]

針對非營利性質之授權,MÜST提供的使用報酬費率為「基本額乘以使用歌曲次數再乘以場次數之總額」,但「單一場次授權最低收費額」為1350元。基本額金額分為四個等級,其中D等級指座位數4000以上之場地,而其基本額為540元。不過,MÜST並未提供即席演唱的授權方案。因而,對於頒獎典禮上的即席清唱行為,並無事先預防侵權的機制存在。未來文化部或可函請智財局對相關集管團體施予行政指導,並制訂即席演唱的授權方案。

合理使用

至於即席清唱可否有合理使用之適用,此議題須經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四個因素的分析,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有疑慮的原因是金曲獎頒獎典禮主辦單位有電視實況轉播,而有廣告收益。因而雖金曲獎有公益性質,但其活動形式仍有商業目的。此外,原本公開演出即有相關授權機制,因此主張合理使用不容易成立。

即席清唱事實既然發生,主辦單位應有誠心尋求權利人的回溯同意,以免民刑事責任纏身,建議應給予創作者利用系爭著作的報酬,也更能反映金曲獎的設立意義。

 

備註:

  1. https://news.tvbs.com.tw/entertainment/943676; https://star.ettoday.net/news/1197050.
  2.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理由/貳/一/(二)。
  3.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理由/貳/(一)/2/(1)。
  4. https://zh.wikipedia.org/wiki/Mr.#%E8%AD%9A%E5%82%91%E6%98%8E
  5.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貳/五/(五)/5。
  6. https://www.must.org.tw/tw/license/03_1.aspx
  7. http://gma.tavis.tw/gm29/GMA/ticket.asp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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