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期
201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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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不去的TPP與躲不掉的專利連結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之談判及擬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之第 18 章智慧財產保護規範。」這段文字,就大剌剌地寫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當中,但在美國下任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宣布將於任期第一天廢止TPP後,還有修法的必要性嗎?

「即使TPP簽不成,藥事法修正案還是要過,」理律法律事務所張哲倫律師認為,就算台灣以後加入TPP的機會不高,但就此放棄藥品的專利連結制度還言之過早。「在川普當選的隔天,行政院長林全就宣布,未來將全力簽訂TIFA,所以我們還是沒有不修正藥事法的理由。」

即使把貿易談判擺在一邊,目前藥品專利也存在事權不清的狀況。「智慧局屬於經濟部,是專利主管機關;食藥署在衛福部,是藥政主管機關,兩者之間互不勾稽,」張哲倫解釋,在新藥開發中,食藥署主管的臨床試驗(NDA)與智慧局主管的專利申請會同時進行(註:後者往往比前者更早完成),但由於兩個單位間不會交換資料,所以食藥署並不會了解核准上市的新藥中,究竟包含哪些專利。

現行辦法下,新藥廠商專利被侵權的損失難以回復

因此,在現行規定中,當學名藥廠商向食藥署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時,即使侵害了其他新藥的專利,仍然有可能被核准上市販賣。此時,新藥廠商唯一的應對辦法就是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但是訴訟打下來曠日廢時,向法院申請假處分獲准的機率也不高,就算最後贏了,權利人的損失還是很難復原,」張哲倫說。

因此,專利連結制度實施之後,食藥署就必須建立新藥的專利資料庫(Orange Book),並且在學名藥廠商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時,也將專利問題納入考量。其中,對於學名藥廠最大的難題,就是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時,必須聲明該藥物未有專利登錄或專利已消滅,或者行使俗稱「Paragraph 4」的挑戰權,聲明已登錄的專利無效或者為侵權。

圖1:理律法律事務所張哲倫律師

攝影:蔣士棋

在這樣的制度下,專利權人/新藥廠商與學名藥商就多了些許的義務。張哲倫解釋,就專利權人來說,一旦新藥被核准上市,就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食藥署登錄與該項藥品相關的全部專利;另一方面,學名藥廠商如果想要申請藥證,不是得等到專利效期結束,就是得挑戰該項專利的有效性或聲明未侵權。換句話說,原本得要在訴訟過後才能得到救濟的專利權,未來在學名藥申請上市時就有了主張的機會,但代價卻是專利權人的申報義務,以及學名藥廠商的挑戰成本。

實施專利連結後,不同政府部門的橫向連結將是關鍵

然而,在張哲倫看來,真正的挑戰會發生政府機關內。首先,在專利連結制度下訴訟並不會減少,反而會多出許多創新型的糾紛。舉例來說,學名藥廠商挑戰專利的有效性時,食藥署就得通知專利權人,若專利權人在45天內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就能中止食藥署的藥證核發程序。因此,可預期的是,未來在醫藥領域的專利無效、舉發等訴訟將會更層出不窮。

另一方面,實施專利連結制度後,食藥署也成為了專利權的準主管機關之一。張哲倫表示,雖然藥事法修正草案只賦予食藥署專利登錄資料庫的形式審查權限,但因為任何人皆得質疑登錄資訊的正確性,再加上與智慧局、智財法院之間的橫向連結,如何維持資訊公開和系統運作的穩定將是一大挑戰。此外,他也提醒,學名藥廠商若挑戰成功,將享有一年期獨賣權的巨大利益,未來有可能引起公平會關切甚至介入。

整體來看,這套制度究竟會讓產業更好還是更壞尚未可知,但張哲倫認為,醫藥產業的本質與資訊電子業大不相同,是否真能適用同一套專利法?「一項資通訊產品內可能有好幾百件專利,但一顆新藥可能就只有幾項專利保護,」他建議,接下來應該更積極思考,是不是該就不同產業制定個別的專利法規,才能落實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

 

資料來源: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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