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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公告PTAB Trial程序第二階段修法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6.05.05

USPTO副局長Russ Slifer 3月底藉該局局長網誌宣布[1],繼2015年年中發表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trial)第一階段修法[2]後,USPTO蒐集整理各方意見才定案的第二階段程序修法,2016年4月1日正式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告[3],生效日為2016年5月2日,適用當天起新送件或尚未終結的PTAB審理程序。

綜合觀察第二階段修法內容,部分為新的程序變動,也有部分是將PTAB現行作業模式寫入法條。主要調整項目包括:

  • 程序成案(institution)前,准許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提交各類相關證據,包括新的專家證詞。請求人(petitioner)有機會請求回應專利所有權人所提初步回覆,但不得寫入新的答辯論點(argument)。承審的三位行政專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APJ)可依其判斷,在適當情況下指示做有限度的證據揭示(discovery);
  • 程序各項提交文件,新增類似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Rule 11的宣誓聲明文字,明白規範PTAB審理程序相關當事人及兩造律師負有誠實義務,簽署一文件,代表簽字人作出所提文件無不良意圖、所有肯認及否認主張都有證據支持……等宣誓,若有違犯,PTAB可予以懲戒;
  • 專利權若將在Notice of Filing Date Accorded to Petition寄發後18個月內屆期消滅,屬無法修正的案件,其專利範圍詮釋(claim construction)有機會改採地方法院Phillips案式[4](非BRI)標準;
  • 程序主要文件改以最高字數(非頁數)限制篇幅,且計算其文件字數時,不計入Table of Contents、Table of Authorities、Grounds for Standing……等項目,但送件時需附宣誓文字,聲明文件所含字數;
  • 口頭辯論(oral argument)演示證據送交對造期限,由口頭辯論5個工作天前,改為7個工作天前,且最遲需於口頭辯論時向PTAB提交。

為配合此次修法,Office Patent Trial Practice Guide[5]中,有關修正請求(motion to amend)、額外證據揭示、實質利益關係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及Privy、保密資訊等章節,之後亦會一併修改。而先前所提,由單一一位行政專利法官獨立決定是否成案的構想,因公眾反對,不會有後續試辦計畫。

值得注意的是,在徵集意見稿中,曾提出的其他修法提議,例如有關證據揭示、專利範圍修正程序之類的調整規畫,最後都未納入正式修法內容。不過即使如此,此次修法仍可能對部分PTAB審理程序案件造成重大影響,且日後隨美國最高法院、Federal Circuit相關判例出爐,37 CFR各項法條文字及適用原則,勢必也會再有變化。

根據部分美國專利律師判斷,本次修法或許以成案前相關規定調整影響最大。過去除非PTAB為維護程序公正特例允許,否則成案前專利所有權人不得提交原案卷未登錄的證詞證據,此次修法,許多人認為有助平衡成案前兩造立足點,且有人進一步推論,因可能提前在初步程序階段針對實質問題展開攻防,或許也能縮短部分案件審結時間。

然而也有PTAB程序專家強調,USPTO說得清楚,萬一新的證詞證據帶來實質事實爭議,在決定是否成案時,將以最有利請求人(petitioner)的方向解讀,且請求人若能舉出善意事由,也可請求回應專利所有權人所提初步回覆,遊戲規則並未一面倒朝有利專利所有權人的方向修訂,是否要在有限的成案前初步回覆提交期限附加證詞證據,專利所有權人應依個案狀況審慎考慮。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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