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 (TIPO) 日前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至第十一章」,已於2016年4月1日生效。TIPO指出,由於台灣的設計專利有高達45%的申請人為外國法人,故此次修改審查基準的主要目的是讓台灣的審查基準更能夠與美日歐等國家之相關規定接軌。
此次設計專利修正草案幅度頗大,對申請人的保護範圍大小會產生直接影響。TIPO特別準備了一份80多頁的簡報,詳細說明了各章的修正內容;其外,還特別列出了5個基準修正案的重點說明,北美智權報帶讀者搶先看。
基準修正案之重點說明(1):針對「申請專利之設計不主張色彩者」,改變現行圖式的揭露方式
修正理由:為更符合第136條第2項「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之規定,爰修正此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報,TIPO專利一組 2016年3月
基準修正案之重點說明(2):針對「申請專利之設計不主張色彩者」,改變現行圖式的揭露方式
「申請部分設計時,其設計不主張色彩者,應以虛線、斷線或其他方式等明顯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若難以虛線、斷線或 其他方式等明顯區隔時,申請人得以單一顏色之遮蔽方式呈現「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如圖1-24) 。惟若申請人欲針對「主張設計之部分」主張色彩時, 應於該區域施予之色彩,即表明有主張該色彩(如圖1-25) 。
資料來源:「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報,TIPO專利一組 2016年3月
基準修正案之重點說明(3):針對「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明顯區隔方式,進行審查實務之修正。
修正理由:為更符合依細則第53條第5項之規定,目前接受多種可明顯區隔之揭露方式。
資料來源:「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報,TIPO專利一組 2016年3月
基準修正案之重點說明(4):針對「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進行文字修正。
修正理由:現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一詞,可用在許多情況之下,惟只有在判斷新穎性及創作時,才會去評價及解釋與「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為明確區別其意義,爰修正此內容。
資料來源:「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報,TIPO專利一組 2016年3月
基準修正案之重點說明(5) :有關第六章「修正」,新增部分設計及圖像設計之案例。
修正理由:為充分說明「部分設計」及「圖像設計」在修正章節的判斷方式,爰新增 15個案例
資料來源:「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報,TIPO專利一組 2016年3月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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