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中國專利標記不清 小心被罰錢!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陳巧伶

2008.04.30

文章綱要:
一、專利標記及專利號標註
二、如何標註專利號
三、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註未依規定之影響
四、總結

在前一期的北美智權報中,我們討論過台灣有關專利號標示及侵權的相關規定。那麼在中國大陸,這個即將由生產大國,轉型成為消費大國的新市場,其對於專利申請取得授權後,專利標示的相關規定又是如何呢?

一、專利標記及專利號標註

中國專利法第 15 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及其專利號。

專利標記是指標明有關產品享有專利保護的字樣,專利號則是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時所給予的專利編號。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中國大陸官方並無強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於其產品上標記專利,專利標記的作用 主要在於向公眾表明該產品獲得專利保護 ,標記與否並不影響侵權的判定。但須注意的是,依此規定,在專利申請提出以後授權以前,由於尚未獲得專利權,申請人不得將該申請號作為專利號標註在其產品或包裝上。

專利標註與否既不影響侵權判定,故多為產品廣告宣傳之用,除了專利法有相關規定外,中國廣告法第11條也針對專利做為廣告之用作了規定如下:
第11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而廣告法的規定,也再度呼應了專利法,未取得專利權的申請號不可以作為專利號標註。

二、如何標註專利號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83 條規定,專利權人行使其標記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此, SIPO 針對專利標記及專利號標註的方式另公佈了第 29 號令《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註方式的規定 》,依該規定第 4 條,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 一 ) 採用中文標註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 二 )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 ZL 」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後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註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註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怎樣算未依規定標記專利及專利號?
由各地專利管理部門對於專利標註方式進行行政執法的案例來看,未清楚標註專利號,而是僅有「獲得專利權」、「國際專利」、警告性用語如「專利商品、仿冒必究」、「申請專利」、「本產品已經申請專利」等字樣,或僅標記專利申請號、僅標註專利證書號,或將方法專利標記於產品上,卻未進一步說明該產品為使用該專利方法所製造等等,皆屬未依規定標記專利及專利號之行為。

此外, 只標專利號,未標註專利權類別, 雖由中國專利號之編碼可知專利權類別,但還是有執法案例將其視為 未依規定標註專利及專利號。

三、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註未依規定之影響

如果未依該規定標註專利呢?
對於專利標記及專利號標註方式,由各地專利管理部門進行查核,依《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註方式的規定 》第 7 條,專利標記及專利號標註未依相關規定者,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註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 59 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那麼專利法第 59 條規定為何?
專利法第 59 條規定,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專利管理部門具體處理方式為何?
雖專利行政執法由各地管理部門負責,各地亦制訂有行政執法辦法,但基於對地方專利管理部門指導的立場, SIPO 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 36 條中對於各地責令冒充專利的改正措施有相關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者,應責令行為人採取下列改正措施:

在製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者,或者製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者,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者,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四、總結

簡而言之,在中國大陸,專利標記並非專利權人主張專利權的必要條件,於產品上標記專利及專利號,用意多在引起消費者注意、增加消費者購買慾望,因此,各位專利權人如欲藉由在產品上標明專利標記利及專利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時,務必依照當局對於專利標註的相關規定,清楚標明專利類型以及專利號,免得產品銷售尚未增加,就先因為錯誤標記,被責令改正甚至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