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簡介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2009.02.26

文章綱要:
保護客體
提出保護申請之權利人
海關的保護
申請書記載內容與注意事項
司法配合程序
結 論

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促進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避免通關障礙,因而制訂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f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而中國大陸加入WTO後,為遵守協定,國務院於2003年12月2日公布第395號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為協助讀者有效保護您所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現將該海關措施做以下的敘述說明。

保護客體

依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條例中所稱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亦即包括下述客體範圍:

˙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中國的國際註冊商標;
˙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 「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組織,所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 中國國務院頒佈「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與「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也對此二標誌予以保護。


提出保護申請之權利人

條例中所指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商標註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使用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等的利害關係人並不列在保護之列,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中國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或者向海關申請採取保護措施。但是,被許可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接受商標註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委託,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請。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令第18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境內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或者要求口岸海關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可以直接提出申請或者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境外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除非在境內設有辦事機構,則必須在境內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此時台灣地區歸屬於中國境外,因此必須委託中國境內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


海關的保護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內容包括: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對貨物的侵權狀況等進行調查、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處罰、沒收和處置侵權貨物等。其中,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中最重要的環節。而目前海關在兩種情況下有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一、依申請扣留
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後,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而依申請扣留方式有下述特徵:

˙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後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第12條);
˙ 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第14條);
˙ 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第24條(一))。

中國海關依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處理方式,與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規範的海關中止放行規定是一致的。在此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

二、依職權扣留
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採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扣留有下述特徵:

˙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第7條);
˙ 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並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第16條);
˙ 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第16條);
˙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海關提供相當於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第14條)
˙ 海關應當自扣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押的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第20條);若自扣押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並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押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者,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第24條(二))。
˙ 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第27條第1項)。若涉及犯罪者,應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30條);
˙ 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第27條第3項)。

在依職權扣留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

申請書記載內容與注意事項

一、依申請扣留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第13條):

˙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 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 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 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 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 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當申請人依據本法提出申請並繳付規定的擔保今後,海關即會扣押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是發貨人。但若未為遵守第13或第14條的規定者,海關應駁回申請,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第15條)

二、依職權扣留
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第7條):

˙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 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 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 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 若有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 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檔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海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於30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備案與否的決定,若不准予備案者,應說明理由(第8條)。備案的有效期限自准予備案之日起為期10年,為維持備案的有效性,應於備案有效其屆滿期的6個月內,提出展延備案,每次可以展延的時間為10年(第10條第1、2項)。但應注意,若權利情況發生變化者,應於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變更或是註銷(第11條)。另日後權利不再受到法律、行政法規保護者,此時備案隨即失效(第10條第3項)。

司法配合程序

司法配合程序階段,則需注意以下三點:

一、保全措施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第23條)

二、損害賠償
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或者採取保護措施不力者,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29條)

三、追究刑事責任
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30條

結 論

中國大陸自加入WTO後所公布的海關保護措施條例與實施辦法,已經將中國推向世界潮流中。而且中國廣大的市場是各國覬覦的目標,如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更是刻不容緩的工作。海關的保護措施是前鋒手段,希能達到如美國ITC般,成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強大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