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不再看圖說故事 中國大陸修法 外觀設計應含「簡要說明」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王恕怡

2009.01.19

文章綱要:
台灣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之規定
外觀專利侵權案案例介紹
新修訂專利法將簡要說明列為必要項目
結 論

在各界殷切期盼下,歷經八年的修法歷程,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已於2008年12月27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中表決通過並予公佈,此專利新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專利法涉及外觀設計方面的規定不少,本文特別針對其中「簡要說明」的部份,先與台灣現行之新式樣專利法作一比較,再以中國大陸舊法與新法之不同加以探討。

台灣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台灣在新式樣專利方面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專利圖說」內要有「創作說明」與「圖面說明」。藉由「創作說明」與「圖面說明」的適當輔助,可將各新式樣專利案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新式樣案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作為公眾利用之技藝文獻;並明確界定專利之技藝範圍,成為保護專利權之必要文件。

其中「創作說明」包含「物品用途」與「創作特點」兩欄。以下將此兩欄重點加以說明:
圖一:第 96304450號新式樣專利──「袋子」。
(1) 「物品用途」欄係輔助說明物品名稱中所指定之物品,其內容得為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有關物品本身之敘述;對於新開發的新式樣物品,或新式樣物品為其他物品之組件或附屬零件者,應特予說明之,如圖一所示的第 96304450號新式樣專利──「袋子」,其「物品用途」的功能敘述則是:「本創作係一種袋子,其不僅可用以容納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裝置,更可藉由太陽能替電子裝置充電。」
   
(2) 「創作特點」欄則為輔助說明圖面所揭露應用於物品外觀有關形狀、花紋、色彩之創作特點,包括新穎特徵(即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對照先前技藝之創新部分)、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使物品外觀形狀或花紋產生變化之部分、設計本身之特性、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及色彩施予物品之範圍等與設計有關之內容。此外,若圖面上揭露商標圖樣者,應予敘明。敘明方式可採如下建議:第X圖所揭露的商標000等字(圖)樣,非本新式樣專利之標的。

另外,當申請人申請聯合新式樣者,應於圖說創作說明欄中,就其物品用途或創作特點,敘明其與原新式樣申請案差異之部分。

在「圖面說明」的部份,要注意的是:當各圖間有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情況者,則應於「圖面說明」註明之。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之規定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中「簡要說明」部分與台灣新式樣專利「創作說明」與「圖面說明」性質相當,現行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有關「簡要說明」規定為:

  「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然因為目前中國大陸專利法並未將「簡要說明」列為申請新案時的必要項目,一般申請人在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往往不會提出任何有關創作特點的簡要說明內容,因而產生不少專利保護範圍認定問題,特別是涉及爭議、侵權狀況。

筆者特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所公佈的2006年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例中,找出一件因為涉及未提出「簡要說明」而產生的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來說明,即:瀋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汽車外觀專利侵權案。


外觀專利侵權案案例介紹

此案的原告瀋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稱華晨金杯公司)於2002年8月5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項名稱為「輕型客車SY6484」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02332808.8,於2003年3月5日獲得專利權。

2004年,原告發現秦皇島金程自動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金程公司)未經允許,大量生產並銷售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的輕型客車,另北京天弛飛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稱天弛飛宇公司)則銷售該侵權車輛。原告以此二被告侵害其專利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涉案專利在獲授權時沒有外觀設計設計要點載入專利文獻,原告也沒有向法院提交設計要點。因此該法院在審理中,自行歸納了原告專利的設計要點,並以此做為基礎,判決金程公司與天弛飛宇公司侵權成立。

被告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自行歸納被上訴人(華晨金杯公司)的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逾越了法院的審理許可權。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於理解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涉案的專利授權公告文件雖未記載其設計要點,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華晨金杯公司亦未提交此份文件,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要點進行歸納並無不妥。認定金程公司以原審法院逾越審理許可權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並以此為由,作出駁回上訴,仍維持一審原判「金程公司侵權成立」的終審判決(附註)。

由此件案例看來,在提出新案申請時,應針對所欲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產品,清楚將其保護範圍給予一個適當的文字性說明,彌補全靠圖片或照片可能產生因人而異的解釋漏洞,更可避免像此件侵權案例造成由審判人員自行歸納設計要點而產生之無謂爭議。特別是構成組件較多、較複雜的產品,譬如汽車、摩托車等;或是屬於成熟性產品,譬如冰箱、電視液晶螢幕等,除了由圖片或照片之圖面直接表達,再透過適當、合理的創作/簡要說明之文字輔助,即可建立一完整、明確的專利保護範圍

新修訂專利法將簡要說明列為必要項目

中國大陸的新專利法中,在跨出與國際專利接軌的一大步後,另謀求配合國內的發展需要,同時解決面臨的實際問題,特別針對有關「簡要說明」部分,作出下列修改內容:

  第27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檔。
第59條第2項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又於尚未定案的「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第 34條內更進一步作出下列規範。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
(二)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
(三)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
(四)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
 

必要時,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請求保護的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而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案件,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此外,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結 語

無論是台灣的「創作說明」或中國大陸的「簡要說明」,設計者/申請人除應清楚揭露產品外觀有關形狀、花紋、色彩之創作特點,包括因機能調整、使用狀態產生變化部分等項目,更需將其異於先前技藝之新穎設計特徵予以簡要敘明,毋需多餘的形容誇飾詞句。這些揭露有關專利案的創作/簡要說明,皆會作為專利審查參酌內容,亦是日後有侵權爭議情況時,成為判斷專利範圍的參考證據,因此,應避免產生不當專利範圍限制。故於撰寫此類相關說明時,宜謹慎下筆,要知道,適當、簡明的文字性敘述勝過千言萬語。

■附註
關於「瀋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汽車外觀專利侵權案」的法院判決內容,請參閱以下網址:
1.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二中民初字第11303號
  http://www.newiplaw.com/html/2007-04/311.htm
2.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高民終字第579號
  http://www.newiplaw.com/html/2007-05/3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