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中國大陸分案申請相關規定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陳巧伶

2008.07.31

文章綱要:
一、形式規定
二、實質內容

大 陸分案的相關規定大多與台灣規定相似,如實質內容、可延續原申請案之國際 / 國內優先權,分案不得為優先權基礎案、不可改變原申請案之申請類別等等,本期智權報將相關規定綜合整理,提供各位讀者參考。

基於專利法第 31 條發明單一性的原則,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概念者,申請人可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官方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即分割案),對此,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做出相關規定,依形式及實質內容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形式規定

(一)分案申請的最遲遞交時間
申請人最遲須在收到原申請案的授權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届滿後,或者原申請案已被駁回且決定已生效,或者原申請案已撤回,或者原申請案被視爲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不得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已發出駁回决定但決定尚未生效的原申請案,自申請人收到駁回决定之日起 3 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或者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內, 駁回決定尚未生效者,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於分案申請,又再次提出分案申請者,提出的期限應根據第一件原申請案為準;但因該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官方發出審查意見書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况除外,亦即此時並無前述期限的限制。

(二)分案申請提交的文件
分 案申請提交的申請文件與新案申請相同。以發明專利申請為例,需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圖式、摘要、摘要附圖、及權利要求書一式二份;分案申請需在請求書中, 正確填寫原申請案的申請號及申請日,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者,還應當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除 申請文件外,還需提交原申請案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案中與該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文件副本)。此外,因官方以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 而發出審查意見書,針對分案申請又再次提出分案的例外情況,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提交官方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影本。

(三)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不得改變申請人,即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申請人相同;如有相異者,應提交權利轉移證明。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須為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不符規定者,官方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者,該分案申請將被視爲撤回。

(四)分案申請的國際/國內優先權規定
分案申請可延續原申請案之國際/國內優先權,但分案申請之子案,不得為優先權基礎案。

(五)分案申請的類別
分案申請的類別應與原申請案申請的類別一致,原申請案為發明專利申請,只能提出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初步審查將對分案申請與原申請案申請類別進行審查,類別不一致者,官方將發出分案申請視爲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六)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和費用
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案申請日起算。對於已經屆滿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 2 個月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官方將視為撤回。

案申請應繳納的相關費用,與新申請案相同。應繳納費用若期限已屆,申請人可於分案申請遞交日起 2 個月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官方將發出視爲撤回通知書。

二、實質內容

(一)分案申請的內容
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案公開的範圍,所謂「公開的範圍」同專利法第 33 條規定之「記載的範圍」,亦即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二)分案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
原 申請案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項應當保護不同的發明,但其說明書可有不同之情況。如原申請案說明書包含 A 及 B 兩發明,分案申請後,原申請案若只保護 A ,則其說明書可以包含 A 及 B ,也可只保留 A ;分割案若要求保護 B ,則其說明書可以是 A 和 B ,或是只保留 B 。

分案申請應在說明書起始部分,即於說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前,說明該分案申請為哪一件原申請案的分案申請,並寫明原申請案的申請日、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

申 請人如欲提出分案或再次分案申請者,需於申請提交期限內,提交申請文件、原申請案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案中與該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 文件副本),並於請求書中填寫原申請案或分案申請之申請號、申請日;而申請文件中說明書部分,應在說明書起始部分,說明該分案申請為哪一件原申請案的分案 申請,並寫明原申請案的申請日、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