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期
2024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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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發現十年前的侵權是否還能提告?
美國最高法院2024年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著作權人能否對10年以前發生的侵害行為提告?根據美國著作權法規定,侵權請求時效為三年,時間點從行為發生時起算或發現受害時起算。因此,十年前的侵害行為,直到最近二年才發現,也可提起訴訟。雖可提起訴訟,但能否求償十年前造成的損害?美國最高法院在2024年5月作出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判決,認為可以主張損害求償。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美國著作權法民事求償之三年時效

美國著作權法侵害行為民事責任的消滅時效,規定在507條(b):「民事訴訟.--除非在請求權產生(claim accrued)後三年內提起,否則不得根據本章規定進行民事訴訟。[1]

何謂請求權產生,一般的理解是指侵害行為發生,也就是採取損害發生規則(incident of injury rule)。但是,許多巡迴法院也承認發現規則(discovery rule),也就是從「發現時起」來認定請求權產生[2]。因而,一個五年前發生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最近才發現,從發現到起訴不超過三年,仍然可以請求賠償。

是否只能求償三年內的侵權損害   

雖然多數法院承認可以從「發現時起算三年」,但是此時又區分成二種情況。第二巡迴法院認為,雖然「現在發現」五年前的侵害行為可以起訴,但只能求償三年內的損害(亦即頭二年的損害不能求償,後三年的損害可以求償)。

反之,第九巡迴法院認為,沒有「只能求償三年內損害」的限制。亦即,只要「現在」發現五年前的侵害行為,所有五年內的損害都可以求償。

華納查普爾音樂公司v. Nealy案

1983年,Sherman Nealy 和 Tony Butler 成立了 Music Specialist這家公司,錄製並發行了一張專輯和幾張單曲,包括本案中涉及的作品。幾年後,這個合作關係解散。不久後,Nealy 因涉毒犯罪入獄。他在1989年至2008年入獄服刑,在2012年至2015年再次入獄服刑[3]

同時,在Nealy不知情的情況下,Butler與華納查普爾音樂公司(Warner Chappell Music, Inc.,以下簡稱華納音樂)簽訂了一份協議,授權使用 Music Specialist公司的作品目錄。華納音樂將其中一首Music Specialist公司的作品《Jam the Box》插入到Flo Rida的熱門歌曲《In the Ayer》中,這首歌賣出了數百萬張,並且攻佔美國《告示牌》單曲榜第9名。這首歌的使用權還被授權給幾個熱門電視節目,包括《So You Think You Can Dance》。其他 Music Specialist公司的歌曲也出現在Black Eyed Peas和Kid Sister的錄音中[4]

2018年Nealy第二次服刑期滿出獄後,起訴華納音樂侵犯著作權。Nealy聲稱他擁有Music Specialist公司歌曲的著作權,而華納音樂的授權活動侵害他的權利。Nealy主張侵權行為可以追溯到2008年,也就是他提起訴訟的十年前[5]

該案中,Nealy主張,他是在2016年剛出獄後才得知華納音樂的侵權行為,而到他2018年提起還不到三年。所以可以起訴[6]

地區法院認為只能求償三年內損害

雖然可以起訴,但地區法院認為,採取第二巡迴法院的見解,原告能求償的損害賠償,僅限於起訴前三年內的損害[7],也就是2016-2018年間的損害。至於2008到2016年間的損害則不能求償。

原告Nealy不服,上訴到第十一巡迴法院。第十一巡迴法院改採第九巡迴法院見解,認為賠償範圍沒有這個三年內限制[8],而允許請求整個2008年到2016年間的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沒有限制

換華納音樂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以6比3票,維持第十一巡迴法院判決。

多數意見認為,既然採取發現規則來起算三年,根據著作權法第507條(b),其並沒有對損害賠償範圍另外設三年內的限制。如果對損害賠償存在任何時間限制,必須在關於救濟的條文(第504條)中限制。但第504條僅規定,侵權者要對法定損害賠償或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害及侵權者的收益負賠償責任[9],但對於金錢賠償沒有時間限制。因此,只要在發現後三年內提出訴訟的著作權人,都有權獲得侵權賠償,無論侵權行為何時發生[10]

有人或許會認為,美國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Petrella案中好像有不同說法。該案中法院曾說,著作權法的訴訟時效允許原告「追溯到訴訟提起前三年內的救濟」[11]。最高法院說明,若不看上下文,或許會認為這句話可能涉及此處的問題。但在Petrella案中,原告早已知道被告的侵權行為,在發現規則下也無法對三年以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12]

與Petrella案中的原告不同,本案的Nealy 援引了發現規則。假設Nealy對三年前的損害請求賠償都是在發現後三年內提起,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那麼他應可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13]

該案問題:十五年前的損害在台灣是否可以求償?

一般在台灣的侵權行為消滅時效會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起算,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是用美國的概念,前者的二年算是limitation of statue,也許可以翻譯為「消滅時效」,後面的十年算是statute of repose,也許可以翻譯為「最長追訴期」,也有翻譯為「除訴期間」。

上述美國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三年的消滅時效,可從「有損害時」起算。且認為只要在三年內起訴,十年前的損害都可以求償。這點似乎與台灣一樣。

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台灣若是超過十年前的行為,例如十二年前的侵害,就算最近才知道,也已經不能求償。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並沒有提到,到底最遠可以起訴多少年前的侵害?也就是「最長追訴期」有沒有一個時限?

美國法院大致認為,若法律沒規定,就是沒有限制。因為美國並沒有台灣這種最長追訴期十年的限制,因此我們可以說,十五年前在美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到最近才發現,也可以提告請求賠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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