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訴訟探討
Por- Shun v. Bruce Jenks
描述性商標不受到商標法保護?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08.16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原告Por- Shun, Inc. (以下簡稱Por-Shun) 對被告Bruce Jenks d/b/a Maple Valley Creamery (以下簡稱Jenks) 提出訴訟,指控其違反聯邦商標法(Lanham Act)的商標侵權及不公平兢爭。然而,Jenks 於2011年12月14日除了提出答辯外,更反駁指稱Por-Shun之「Sugar Maple Creamery」商標因是純描述性,​​應是無效商標。

Pro-Shun是一家位在麻州(Massachusetts)的公司, 於1983年開始營業,主要銷售冰淇淋和一些奶製品及食物。在2009年, Por-Shun推出新系列稱為Sugar Maple Creamery的冰淇淋;而Jenks也是麻州的一家冰淇淋公司,其店名為Maple Valley Creamery.

商標有3種 選錯商標易變無效

雙方無法就此名稱「Sugar Maple Creamery」的獨特性達成統一的看法。法院於是解釋商標必需要「有獨特性的」 (distinctive) ,此商標才受聯邦商標法保護;商標使用文字名稱,按美國案例可分為3種情形。

第1種是文字名稱與產品性質及成份無直接及間接關聯,這類商標名稱稱之為隨意性。例如著名商標萍果 (Apple) 本身與電腦​​及電子產品無關聯。第2種商標文字名稱是暗示性,譬如將美容產品申請使用「西施」做商標,就是暗示性商標。最後一類商標文字名稱是純描述性的,譬如說茶店申請商標「大碗茶」來推銷所賣的茶「俗擱大碗」,便是純描述性,​​這類商標不受美國商標法保護;除非消費大眾一聽到「大碗茶」便知道是指那家店或那家公司。另一方面,商標文字名稱要是隨意的,便可受到商標法保護,暗示性商標有可能受到保護,而描述性的商標是只描述產品的特性或成份。若商標只是純描述性的,商標應不受到保護,除非該商標已為銷費大眾認知。

法院解釋「Sugar Maple Creamery」最直接的意思是指有糖或楓糖口味的奶製品,所以認為「Sugar Maple Creamery」針對冰淇淋產品是純描述性的,因此認定此「Sugar Maple Creamery」是純描述性商標,下一步法官要視此商標是否已為消費大眾認知來滿足被保護的條件。法官檢查證據後,認定Por-Shun 無法符合要求。法官以下列的因素來考量消費大眾認知度:

  1. 商標的使用狀況和時間長度;
  2. 對商標所做的廣告和推銷;
  3. 商品的名稱或商標和此商品之間在民眾心目中的實際連接度。(這點原告需提出市場調察報告來支持)
Por-Shun 自2009年開始即使用「Sugar Maple Creamery」商標在它的冰淇淋和酸奶容器上,但Por-Shun並沒有僱用任何專業公關來推銷該品牌、沒有花廣告費、也沒有創建網站推銷該品牌。更何況Sugar Maple Creamery產品在麻州的200百萬美金冰淇淋類產品年銷售之中,只佔非常小的市占率。基於這些原因,法官認定Por-Shun的商標是描述性的,且無法達到消費大眾已認知的程度。也就是說原告的商標應是無效的,不受到商標法保護,最後判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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