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訴訟探討
加拿大取消威而剛壯陽藥專利!
陳宜誠律師╱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首席研究員
2012.12.17
         

加拿大最高法院近日判決指出,輝瑞大藥廠(Pfizer Inc)於申請威而剛專利時,並未明確揭露其壯陽之有效成分,因而取消威而剛藥品專利!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寫道:「技術內容揭露的足夠與否即為專利制度之核心」,且「技術內容與規格之足夠揭露,亦為專利核發之一大前提」。

其實,各國專利制度皆以此「技術內涵的足夠揭露」為「核發其專利」之前提,無一例外。專利制度係採審查主義,用給予發明人可以壟斷一段時間內某工業技術所有應用之「經濟利益」,來換取發明人將其工業技術科技發明之內涵向社會「全部無保留的公開」,促使「技術資訊的快速流通」,好讓「人類科技文明加速進步」,避免「閉門造車與重複研發」的不利益,還有祖傳秘方極可能失傳、與他人不能驗證其有效性與有無副作用的巨大風險。所以,國家會在經過詳細的審查程序,確認發明創作的內容,一定要有可專利性、實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等技術特徵,且需要充分揭露其技術細節,才會給予其專利權之保護,使其得到經濟利益的保障。

因為專利權與其技術內容的好壞(新穎性、進步性與實用性等)有關,所以智財局(發證前、後)與法院(發證後),在申請中、舉發後與訴訟中,都會審查專利之技術內涵,是否合於專利法規的規定等等。

因此,各國的專利法都要求藥品專利之申請人必須公布藥品之詳細化學成分,以供其他科學家複製與學習,讓社會因此獲益,發明人則可在該專利有限的效期內,獲得獨家實施(包括授權他人實施)發明的權利。

而該判決表示,瑞輝於申請專利文件中並未揭露sildenafil為主要有效壯陽成分,而其他專利內列舉之成分並無法有效治療不舉,因而判決其專利無效。

但美國聯邦地院去年底才以「同一原因」,判決輝瑞大藥廠的威而鋼專利仍然有效,對造當然已經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中,判決仍未確定。

筆者認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比較正確,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就必須做出足夠的技術內容(配方)的揭露,必須揭露到了習於同類技術者(同業)都能輕易實施該技術的地步,對人類科技進步有所貢獻,才能換取專利之壟斷其經濟利益某段時間的法律保護,否則就不應核發其專利,或應該將之取消,判其無效,且為自始確定當然之無效。

威而剛的壯陽作用該是原為心臟血管口服用藥的偶然發現(藥廠人員發現那些志願參加人體實驗的成年男性,不論是疾病組或對造組,都不願繳回吃剩的威而鋼,或自願要求延長參與試驗時間以取得該藥物,再訪談其另一半,即發現這令人驚喜的副作用),確實的有效壯陽成分為何,其實還須深入研究,但媒體已經大幅報導,筆者猜輝瑞藥廠要嘛是(1)急於申請專利,怕他人捷足先登,所以把所有成份先通通寫進去,不管哪個才是真的有效壯陽藥,申請了專利再說。(2)另一個可能性是明知哪個成份才是有效壯陽成份,但是不想讓別的藥廠知道這個竅門,不讓其能縮短其研發類似用藥的時間,但是又想得到專利保障的壟斷市場利益,所以在申請專利時就故意「留一手」,寫了威而剛所有詳細的成分配方,但把真正的有效成分用許多煙幕彈(無效成分)隱藏起來,搞死那些也想要研發壯陽藥的競爭者,爭取時間好繼續研發或申請後續專利。

筆者認為後者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許多藥廠的專利申請人員都是這樣做的,但是聰明反被聰明誤,這樣「揭露不足」,甚至「故意隱瞞」的行為,可能會讓其申請到專利,但到了法院裡,對造可不是省油的燈,假如給他翻出來專利權人在申請時竟有這樣「導致專利無效的瑕疵」,就會像輝瑞藥廠這樣,被判決專利無效而取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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